【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8 0:00:00

被告人刘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湘1202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抢夺罪,2018年1月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刑诉[2018]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阳戏剧团路口处,乘被害人谌某容在该处行走不备之机,从身后徒手将谌背在身上的单肩包扯断包带后抢走。被抢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4000余元及黄金戒指二枚、钥匙、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抢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866.18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2030.5元已发还被害人谌某容,被告人刘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所有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谌某容的陈述、证人刘某献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人身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谅解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11月24日止。已缴纳罚金五千元,尚未缴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张 帆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向欢欢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