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6 0:00:00

461左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461左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412刑初46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因本案于2018年3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8〕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xx镇xxx路xxx号往北一处公厕,趁被害人刘某不备,抢得其价值人民币1530元的小米手机一部。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笔录,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和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抢夺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运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骏

附件: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