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8 0:00:00

张清杨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清杨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川1402刑初152号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12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8]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张某某因自己手机按揭款到期,无钱归还手机按揭款,遂起意抢夺。2017年12月3日下午,张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眉山市东坡区“名红通讯设备经营部”,以购买手机的名义,趁营业员不注意之机抢走三台vivo手机,后到彭山区凤鸣镇派出所附近的二手手机店,以3800元的价格将三部手机出售,所得赃款用于归还手机按揭款、上网和吃饭消费。
  张某某亲属现已退赔被害人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宋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眉山市东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手机价值人民币7550元。
  还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时,扣押了人民币120元及信用卡一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眉山市东某区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2018]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杨某,4、李某,4的证言,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且其亲属代某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由扣押机关将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20元、信用卡一张发还被告人张清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小芹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