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乔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甘0102刑初87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抢夺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乔某乙、李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窜至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421号门前马路边,趁被害人徐某不备,抢走其手中的OPPO牌手机1部,价值1978元。赃款三人挥霍。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夺罪。请依法判处。
对此指控,被告人乔某某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他人在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421号新华佳苑门前马路边,趁被害人徐某不备之机,抢得被害人徐某手中的OPPO牌玫瑰金色A77(64G)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978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抢手机外盒、保修卡及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破案经过,视频截图,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无视刑律,乘人不备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1978元,依法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汪海斌
人民陪审员 魏孔亮
人民陪审员 魏雪琴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