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5 0:00:00

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居民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志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

主要负责人:李玉亭,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杰,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安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张村居委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安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星、被告前张村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润安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润安房地产公司与前张村居委会2008年6月1日签订的《意向书》;2、判决前张村居委会返还润安房地产公司诚意金5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前张村居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元月初,前张村居委会邀请润安房地产公司对该村所有的两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2008年元月25日,润安房地产公司向前张村居委会交纳诚意金500000元。2008年6月1日,润安房地产公司与前张村居委会签订《意向书》,因安阳市人民政府至今对该村土地并未征收和出让,合同无法继续,请求解除合同,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前张村居委会辩称,因村委会换届,对之前的事情不太了解,该开发项目确实没有进行,但若对方所提供的合同及收据属实,同意解除意向书,返还诚意金500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月25日,润安房地产公司支付前张村居委会500000元,作为双方协商开发前张村居委会位于文昌大道与银杏大街交叉口东南角和位于海河××与银杏大街交叉口东北角的两块土地的诚意金。2008年6月1日,就该两块土地的开发项目润安房地产公司与前张村居委会补签了《意向书》,《意向书》约定润安房地产公司未能如愿获得该土地使用权,诚意金予以退回。后因该项目无法开发,润安房地产公司起诉要求解除《意向书》并退回诚意金500000元。前张村居委会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意向书》。

本院查明

另查明,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居民委员会曾用名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前张村居民委员会。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安阳市益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润安房地产公司与前张村居委会签订的《意向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意向书》约定的项目无法开发,润安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意向书》并要求返还500000元诚意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居民委员会于2008年6月1日签订的《意向书》;

二、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诚意金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田小娟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