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某和被告人扎某某某犯抢夺罪一案刑事补正裁定书案
向某某某和被告人扎某某某犯抢夺罪一案刑事补正裁定书案
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藏0303刑初44号
被告人向某某某和被告人扎某某某犯抢夺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藏03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增多)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
原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倒数第三行的“建议判决如下”,现更正为“判决如下”。
本裁定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扎西德西
审 判 员 永青卓嘎
人民陪审员 土登尼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扎西加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