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夺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7/27 0:00:00

杨杰抢夺罪一案

杨杰抢夺罪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甘1221刑初56号

  公诉机关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抢夺罪,2016年1月29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以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4日以成检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本院认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没有告诉,依法应当终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审理成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犯侵占罪的指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文卫
代理审判员  杨旭霞
人民陪审员  闫 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