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夺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11/7 0:00:00

杨某、罗某某抢夺罪案

杨某、罗某某抢夺罪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渝01刑终863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杨某。200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6月刑满释放;2008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1月23日止。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罗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渝0106刑初114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三、责令被告人杨某、罗某某继续共同退赔296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李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刑初11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但 斌
代理审判员  刘其柱
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