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夺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7/25 0:00:00

杨峰抢夺罪一案

杨峰抢夺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沪01刑终129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抢夺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1806号刑事判决。对杨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18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海云
代理审判员  王 奕
代理审判员  胡天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瑄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