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就养殖区所涉海域、滩涂或土地拥有合法使用和养殖权利,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进行了养殖活动。(二)原告未能证明养殖损失数额。溢油事故发生后,曹妃甸港以东海域的海水水质仍然适于养殖,国家海洋局从未认定曹妃甸港以东海域受到了溢油事故影响,农业部渔业局的数据显示曹妃甸区的养殖业产量并未下降。(三)原告未能证明事故溢油与主张的损失具有关联性。康菲公司、中海油公司与农业部签订《关于解决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渔业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赔偿补偿协议》),在确定养殖渔业损失时已将曹妃甸区排除在污染范围外。原告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没有进行任何因果关系的分析,缺乏事实依据。《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华碧公司鉴定报告》)中分析的油污样品并非来自蓬莱19-3油田。(四)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中海油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对诉称的养殖区域没有合法的养殖权利,无权提起索赔。(二)原告不能证明存在养殖损失。《黄渤海监测中心评估报告》未在溢油事故发生现场勘验,引用其专家论证意见认定损失不具客观性。且该报告数据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养殖面积与权利凭证记载不一致,养殖密度、单位产量、价格、自然损耗和损失率缺乏依据等,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三)原告诉称的养殖损失与事故溢油没有关联性。《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下简称《联合调查报告》)显示,原告养殖区并不在溢油事故污染范围之内。原告提交的专家意见没有论证推理过程,不能证明养殖损失与事故溢油存在因果关联。自2011年起曹妃甸工业区海域海水重金属、无机氮和沉淀物等标准已超过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使用该海域海水进行水产养殖遭受损失与溢油事故无因果关系。(四)原告签署起诉状时间为2015年5月,法院立案时间为2016年3月7日,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土地运营虾池承包合同、证人证言、身份证、柳赞一村证明、柳赞二村证明、公某,拟用以证明原告在涉案海域具有养殖权利;第二组证据包括情况介绍(视频和文本)、养殖区位置图、《联合调查报告》、新闻报道、曹妃甸区第一农场情况说明、公证文书、《华碧公司鉴定报告》《黄渤海监测中心评估报告》、情况说明和论文(共20份证据),拟用以证明溢油事故的发生以及对原告养殖业造成的污染损害和数额;第三组证据包括赵章元等对曹妃甸港以东海域遭受溢油事故污染专家论证意见(以下简称赵章元专家意见)、民事判决书、书籍和论文(共8份证据),拟用以证明原告养殖业受损与溢油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向曹妃甸区农林畜牧水产局、柳赞镇柳赞一、二村村民委员会、唐山曹妃甸国际生态城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土地开发公司)调取了《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柳赞镇整体托管协议》《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运营协议》,原告拟用以证明其在溢油事故期间具有养殖权利,并存在养殖损失。
康菲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总体上,不认可新闻报道、情况介绍、养殖区位置图、评估报告和论文的真实性,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全部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具体意见为:对于第一组证据,没有养殖证书或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可,不能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养殖使用权。对于第二组证据,《华碧公司鉴定报告》所鉴定样品与蓬莱19-3油田B、C平台油指纹参数不一致,并非溢油事故所泄漏的原油。赵章元等专家辅助人未赴现场实地勘验,没有曹妃甸港以东海域海水石油类指标,认定该地区超出养殖用水要求没有科学依据。《黄渤海监测中心评估报告》鉴定人未对养殖区进行现场勘验,仅选取4户进行抽验,不足以证明全部养殖户经济损失。该报告以赵章元专家意见作为认定基础,因而不具有科学性。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该鉴定报告没有证明力。《项目建议书》载明唐海县海域遭受陆源性污染和海水养殖自身污染,并受到赤潮影响,且没有载明唐海县遭受溢油事故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又与农业部认定结果不一致,不能证明曹妃甸港以东海域受到溢油事故影响。
中海油公司认可康菲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同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华碧公司鉴定报告》不符合鉴定油样关于采样人员、时间、地点、采集方法、保管和运输方式的送检规范,检测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5-6年,不能证明送检油样系溢油事故泄漏的原油。《项目建议书》系政府内部使用文件,并未对外公开,缺乏数据支持,不具科学严谨性。《黄渤海监测中心评估报告》中养殖密度和生物量等数据均取自2013年5月18日勘验结果,不能反映事故发生时的损失状况。
康菲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供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包括48份承包合同,拟用以证明原告提交的养殖手续存在瑕疵,不具备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包括渤海地图、新闻报道和网页资料(包括国家海洋局职责、康菲公司溢油事故应急响应和清理措施、情况报告、单方声明、渔业损失赔偿补偿情况、《联合调查报告》、海水水质标准、事故处置通报、《近岸调查报告》)、2009-2011年《北海区(渤海)海洋环境公报》(以下简称《渤海海洋公报》)、2010-2011年《河北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以下简称《河北省海洋公报》)、2008-2013年《中国渔业年鉴》(共19份证据),拟用以证明原告的养殖区没有受到事故溢油影响。第三组证据包括新闻报道、民事判决书、工商档案、《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鉴定报告》(以下简称《北海环境监测中心鉴定报告》)、唐山乐洋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洋公司)送检《油指纹鉴定报告》、张亚和对《华碧公司鉴定报告》的专家意见(以下简称张亚和专家意见)和马启敏对《黄渤海监测中心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以下简称马启敏专家意见)(共11份证据),拟用以证明事故溢油与原告主张的损失之间不具关联性。
原告对康菲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总体上,不认可渤海地图、情况报告、应急响应措施、单方声明、《北海环境监测中心鉴定报告》、工商档案的真实性,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康菲公司提交所有证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具体意见为:对于第一组证据,承包合同(复印件)与村民委员会核实确认的合同不一致,应以村民委员会核实确认的合同为准。对于第二组证据,康菲公司网页记载与事实矛盾,溢油事故发生后,康菲公司并未完全控制溢油源,该证据不具证明力。《渤海海洋公报》和《河北省海洋公报》仅为概括性描述,不能准确反映河北省海域石油污染状况,也不能排除沉潜油造成原告养殖区污染的可能。《中国渔业年鉴》仅反映当地总体养殖情况,随着养殖面积的逐年增加,总体产量也会增加,并不排除局部地区受污染影响产量下降,不能否定原告遭受损失。对于第三组证据,《北海环境监测中心鉴定报告》所采油样时间、地点、数量均不够密集,不能客观反映溢油漂移和影响范围。张亚和专家意见所援引的蓬莱19-3油田油品化学特征无权威出处,缺乏科学性。
中海油公司对康菲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其认为,康菲公司已按照其与农业部达成的行政协调全额支付了有关养殖生物经济损失和天然渔业资源补偿赔偿款,原告所属养殖区并不在赔偿补偿范围内。张亚和专家意见印证了《华碧公司鉴定报告》所采集油样化学组分与蓬莱19-3油田存在明显差异,并非来自蓬莱19-3油田。
中海油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供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包括50份承包合同,拟用以证明原告提交的养殖手续存在瑕疵,原告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包括《石油合同》《补充协议》《联合调查报告》和2010-2013年《河北省海洋公报》(共4份证据),拟用以证明事故发生时蓬莱19-3油田尚未移交给中海油公司,中海油公司并非合同作业者。
原告和康菲公司对中海油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均不认可其关联性,认为中海油公司与康菲公司共同决定油田开发事项,中海油公司也是合同作业者。
本院在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后,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
(一)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
对于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明原告养殖场地的权属关系。对于第二、三组证据,《联合调查报告》出自国家海洋局官方网站,反映了溢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造成损害情况,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华碧公司鉴定报告》所载检材样本并非采集于溢油事故发生期间,该报告也未明确系蓬莱19-3油田原油组分,不能显示其与事故溢油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公证文书所载样品采集地点为乐亭海域东坑坨,亦非涉案养殖区域,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论文和书籍,原告缺乏沉潜油对开阔海域实际影响的观测、监测数据,不能证明沉潜油与原告损失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情况介绍和民事判决书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对新闻报道、情况说明、赵章元专家意见、《黄渤海监测中心评估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将结合本案事实和其他证据,在裁判理由部分综合分析阐述。
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经过相关单位核实认定,可以证明原告养殖场地的权属状况,本院予以采纳。
(二)对于康菲公司提交的证据
对于第一组证据,承包合同均为复印件,与村民委员会核实确认的合同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第二组证据,《联合调查报告》《近岸调查报告》《赔偿补偿协议》《海水水质标准》和海洋局溢油事故的处置通报,均出自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官方网站,可以证明溢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造成损害情况,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渤海海洋公报》《河北省海洋公报》和《中国渔业年鉴》,反映了渤海湾和河北省所辖海域整体水质状况,均无曹妃甸港以东海域水质异常的记载,对认定涉案海域水质状况有一定参考意义,本院可予采纳。康菲公司关于溢油事故后采取清理措施的报道,出自康菲公司网站,部分应急和清理工作与《联合调查报告》记载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第三组证据,《北海环境监测中心鉴定报告》出自国家海洋局,反映了海洋局在2011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和油污采集的情况,原告养殖区域未发现蓬莱19-3油田油样,该证据对认定事实具有参考意义,本院予以采纳。张亚和专家意见以《油指纹鉴定报告》为基础,经对石油类组分的科学比对,可以合理排除《华碧公司鉴定报告》所采油样出自蓬莱19-3油田,本院予以采纳。马启敏专家意见对原告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和影响范围等专门性问题作出说明,具有科学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两份民事判决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三)对于中海油公司提交的证据
承包合同均为复印件,与村民委员会核实确认的合同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均为书证,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和康菲公司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