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向新来犯抢夺罪案
田某、向新来犯抢夺罪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浙07刑终661号
原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新来,于湖北省来凤县,农民。因抢夺于2016年2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因同一事实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田某,于湖北省来凤县,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2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抢夺于2016年2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因同一事实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向新来犯抢夺罪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浙0782刑初011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向新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新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向新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向新来撤回上诉。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刑初011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亮
审 判 员 曹益军
审 判 员 李 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吴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