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漳州市互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剑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江伟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漳州市互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兰,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剑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艳,执行董事。

被告陈江伟,男,汉族,1991年7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漳州市互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剑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江伟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互云脉片系统开发建设及维护包干协议》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在本案协议中双方约定“未能达成共识的,由甲方(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原告所在地为漳州市芗城区,故本案应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学榕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