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互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剑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江伟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漳州市互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兰,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剑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艳,执行董事。
被告陈江伟,男,汉族,1991年7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漳州市互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剑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江伟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互云脉片系统开发建设及维护包干协议》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在本案协议中双方约定“未能达成共识的,由甲方(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原告所在地为漳州市芗城区,故本案应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