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对该组证据中码头坍塌照片、码头现状视频、照片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修理施工合同、修理项目预算、领款凭证,采纳张友谊等五人及鸿运公司的质证意见,不予认定,但对码头在陈建光承包期间发生坍塌,并由陈建光出资进行修复的事实予以确认。
2.陈建光提供证据5,收款收据和清单,用以证明装修4间房屋共花费27886元。张友谊等五人及鸿运公司经质证认为上述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
经审查,上述收款收据未载明任何与房屋装修相关的信息,清单上亦无任何人签字,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确认,故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3.陈建光提供证据6,瑞安广电中心新闻报道视频和文字稿,用以证明码头因道路被堵,2015年4月至9月均无法正常使用的事实。张友谊等五人及鸿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道路被堵塞是陈建光与案外人发生纠纷导致,与张友谊等五人及鸿运公司无关。
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认定2015年期间,码头道路因案外人修路、倾倒建筑垃圾等原因堵塞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事实。
4.陈建光提供证据10,照片16张,用以证明农历2016年12月中旬,鸿运公司指使他人在码头倾倒垃圾,致码头无法使用的事实。张友谊等五人及鸿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组照片的拍摄时间无法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足,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故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
5.鸿运公司提供一份清单及收款收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等共31张,用以证明其为陈建光垫付各类费用58232.14元。陈建光经质证认为部分款项与其无关,应另案处理。本院采纳陈建光的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6.本院根据陈建光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码头坍塌原因及修复加固的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两份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码头坍塌属于混凝土受环境条件影响严重碱蚀,年久失修,非人为原因所致;加固修理造价为417407.37元。陈建光提交两份鉴定费发票,用以证明其支出鉴定费用34100元。
经质证,陈建光对鉴定报告均予以确认。张友谊等五人对两份鉴定报告均不予认可,认为鉴定报告不属于证据种类,鉴定意见应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签名,而该两份鉴定报告均只有编制人和审核人的署名,且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也不符合要求。鉴定费用超出陈建光的诉讼请求,不予承担。鸿运公司对鉴定报告不予认可,对鉴定费用发票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查,本院对上述两份鉴定报告及鉴定费发票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张友谊等五人对鉴定报告不属于证据种类的质证意见缺乏依据,鉴定人员署名为编制人、审核人,与其鉴定人员的身份并不冲突,且鉴定机构已提供了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核对,故认定码头坍塌非人为原因所致,陈建光为修复码头支出的合理费用为417407.37元。鉴定费用作为本案诉讼的支出成本,理应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并未超出本案审理范围,对张友谊等五人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陈建光主张的码头维修费442830元,部分超出经鉴定意见确认的合理费用,故鉴定费用应由陈建光与张友谊等五人按超出部分所占比例进行分担。
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0日,鸿运公司与张友谊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鸿运公司将码头经营权和房屋及设备、设施等承包给张友谊,承包期间六年,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承包费每年50万元,自承包之日起每两年支付一次,提前一个月交款。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鸿运公司依约将案涉码头交付张友谊经营使用。张友谊取得码头承包经营权后,与潘伟东、郑道弟、吴时友、吴时荣组成合伙体,于2013年12月31日将码头转承包给陈建光,双方签订《转包合同》,约定转承包期间六年,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转包费每年110万元,每年提前一个月支付。合同签订当日,陈建光交纳20万元押金,取得码头及附属设施的经营使用权,并先后支付了2014年度转包费110万元及2015年度转包费80万元。
另认定,2014年,在陈建光承包经营码头期间,码头发生坍塌。为恢复码头使用功能,陈建光对码头进行维修并支付了相应维修费用。经鉴定,码头系因年久失修导致部分栈桥发生坍陷,合理修复费用为417407.37元,陈建光为此支出鉴定费用34100元。2015年期间,因案外人维修、倾倒建筑垃圾等原因造成码头进出道路堵塞。2016年9月,鸿运公司经向电力部门申请于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11月22日对码头暂停供电。
又认定,2016年5月4日,鸿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2016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16)浙7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同时判决张友谊支付所欠承包费用,并将《承包合同》项下的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交由鸿运公司管理。上述判决于2016年11月5日生效。后鸿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9日,张友谊等五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建光支付拖欠的承包费用。2017年2月24日,陈建光将码头交由鸿运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