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3 0:00:00

张一驰、郴州角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欧阳超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一驰,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晓华,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角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超琪,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一驰、上诉人郴州角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角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超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一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晓华,上诉人角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向前,被上诉人欧阳超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张一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欧阳超琪对张一驰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张一驰已提交与角度公司签订的《郴州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报价单》,足以证明张一驰不是涉案沙石的购买人和管理者。张一驰已将房屋装修钥匙交给角度公司,装修所需的全部水泥沙浆均由角度公司提供。合同明确约定不能转包,如果角度公司指定其他人参与施工,其也应对工程负全部责任。一审认定张一驰有义务对涉案沙石进行监管,不符合生活常识。二、一审采信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明显错误。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时,也否认了该鉴定结论。雨水中含沙不是发生此次事件的必要条件,欧阳超琪私改雨水管功能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必要条件。三、一审采信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评估结论作为定损依据错误。欧阳超琪的房屋是部分翻新,而不是全新装修,鉴定机构以全新装修标准进行损失评估,不具备合法性,其评估结论不应采信。

一审被告辩称

角度公司辩称,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欧阳超琪对角度公司的诉讼请求。

角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欧阳超琪对角度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欧阳超琪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采信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明显错误。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时,也否认了该鉴定结论。雨水中含沙不是发生此次事件的必要条件,欧阳超琪私改雨水管功能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必要条件。角度公司和业主张一驰在装修中楼顶堆放砂石的行为,与欧阳超琪违规接入雨水管而导致极端天气条件下发生的雨水反渗现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砂石进入雨水管不是雨水反渗的原因,角度公司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二、一审采信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评估结论作为定损依据错误。欧阳超琪没有提交相应的装修费用依据,鉴定机构以估算方式对欧阳超琪的房屋受损部位全部按全新重置的标准进行评估,没有考虑折旧等因素,严重不符合实际受损情况。

欧阳超琪针对张一驰、角度公司的上诉一起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应予维持。

欧阳超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角度公司、张一驰共同承担欧阳超琪更换实木地板、墙立面、门框、床具、家具及其他软性家具用品的费用共计176276元(具体数额可待进行损失鉴定后再确定);2.角度公司、张一驰承担欧阳超琪修复房屋期间另外租住房屋的费用,共计9000元(3×3000元);3.角度公司、张一驰支付欧阳超琪因误工造成的损失共计4000元;4.由角度公司、张一驰承担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5.角度公司、张一驰对以上四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欧阳超琪、张一弛均住郴州市苏仙区郴江路西侧的“石榴湾小区”59栋居住,系同一单元上、下楼,该栋楼共五层另加底层车库,欧阳超琪住302房(实际楼层为2楼),张一弛住602房(实际楼层为五楼亦是顶楼)。欧阳超琪先装修入住,装修时将阳台洗衣机排水管接入穿过其房间的自屋顶至楼底的排雨水的立管。2016年3月20日下午及晚上郴州下暴雨,因当晚欧阳超琪未在家居住,次日其楼上住户发现欧阳超琪家门缝往外渗水即电话通知欧阳超琪。欧阳超琪回家后发现全屋地板积水,经查看后发现家中水龙头全关闭,在阳台发现有部分沙子和雨水从洗衣机排水口与排雨水管连接口往外渗出。因当时欧阳超琪所住单元只有张一弛家在装修,欧阳超琪怀疑是张一弛家装修时将沙石排入雨水管造成排雨水管堵塞,从而造成雨水从排雨水管与洗衣机排水口连接处反渗流到屋里。欧阳超琪爬到屋顶查看,发现张一弛家装修时,在房顶排雨水管处附近堆放一大堆沙石,遂要求张一弛处理,张一弛通知角度公司参与处理。3月21日下午角度公司请疏通水管的人进行清管疏通并进行录像,录像显示雨水管中除少量沉浸杂物和沉积沙石外无明显堵塞现象。欧阳超琪要求对其被雨水浸泡的实木地板、门框、家具等损坏财物进行赔偿,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故酿成此次纠纷。

欧阳超琪、角度公司、张一驰在协商处理过程中,为查明欧阳超琪家阳台地漏反渗现象的原因,2016年4月20日,角度装饰公司自行委托湖南省保康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测中心对此进行了鉴定,该检测中心出具的湘室检字(2016)003J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检测报告认为欧阳超琪家阳台地漏反渗现象与张一弛正在进行的室内装修工程没有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欧阳超琪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对欧阳超琪家阳台地漏反渗原因进行了鉴定,该中心出具的(2017)建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欧阳超琪、张一弛均有责任,欧阳超琪的责任是私自改变雨水管的功能,张一弛的责任是装修用的河沙放置不妥,假如二者只有其一,就不会发生此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对欧阳超琪受损财物进行了修复的损失价值评估,该鉴定中心出具的(2017)建签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财产损失评估值153000元,其中装修工程150800元,低值易耗品2200元。

另查明,2015年10月21日,张一弛(甲方)与角度公司(乙方)签订一份《郴州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张一弛将其所有的602房装修工程发包给角度公司,工程承包采取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因张一弛系顶楼,张一弛欲在楼顶加盖部分建筑物,张一弛、角度公司对是谁购买的沙石并将沙石堆放在顶楼各执一词,张一弛认为其房屋装修已全部包给了角度装饰公司,沙石的购买、堆放与其无关,而角度公司认为,其承包的是张一弛室内装修,屋顶建筑与其无关,屋顶施工队是其介绍给张一弛的,但沙石不是他们公司买的,也不是他们公司叫人堆在屋顶。

本案诉讼过程中欧阳超琪自愿放弃其诉请的第二、三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欧阳超琪房屋进水原因,二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房屋进水原因。

欧阳超琪家房屋进水,水源系从其房屋阳台洗衣机排水口与排雨水管接口处反渗流入,对此有欧阳超琪家阳台遗留的沙石、湖南省保康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测中心的报告、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可以排除欧阳超琪因疏忽未关家中水龙头导致的漏水。经依法委托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阳超琪家阳台洗衣机排水口与排雨水管接口处雨水反渗的原因,是欧阳超琪违规改变排雨水管功能及楼顶沙石的堆放不当被吸入排雨管相互作用,二者缺一不可,一审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意见。湖南省保康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因系角度公司自行委托,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欧阳超琪及屋顶沙石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本案的责任。因张一弛、角度公司互不承认系屋顶沙石的购买者,即所有人,且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楼顶沙石由谁购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张一弛作为发包方、管理者应与角度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若张一弛、角度装饰公司中的任何一方有证据证实沙石为另一方所有,有证据的一方可另行向对方追偿,亦可依双方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欧阳超琪房屋进水,究其原因系欧阳超琪违规改变雨水管功能,张一弛、角度公司对装修工程疏于管理,造成沙石堆放不当,二者相互作用所致,故张一弛、角度公司应对欧阳超期的损失予以赔偿,欧阳超琪自身对本案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减轻角度公司、欧阳超琪的赔偿责任。因对欧阳超琪家进水的责任大小无法区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两者应承担同等责任,即欧阳超琪自己承担本案50%的责任,张一弛、角度公司共同承担本案50%的责任即76500元(153000元÷2=76500元)。张一弛辩称欧阳超琪财产损失评估过高的主张,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一弛、郴州角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欧阳超琪财产损失38250元,共计76500元。二、被告张一弛、郴州角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85.52元,由原告欧阳超琪承担2042.76元,由被告张一弛、郴州角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1021.38元。”

上诉人诉称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张一驰提交(2017)湘郴福证字第4912号公证书,拟证明张一驰的房屋装修工程,包括土建、防水等,均由角度公司负责施工和管理,堆放砂石的责任应由角度公司负担。角度公司、欧阳超琪质证认为,公证书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因公证书系公证部门文书,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纳,但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涉案河沙的归属及管理,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补充查明:张一驰在房屋装修中通过微信与角度公司的工作人员(侯队)沟通装修中的问题,从双方的微信内容看,可以认定张一驰的顶楼加盖部分建筑物的工程也发包给了角度公司施工。《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角度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见附表三),张一驰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三),但双方提供的合同中,没有附表。装修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第2目约定:角度公司提供的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前,双方就材料的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张一驰确认备案,双方也没有提供验收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二审中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判决张一驰、角度公司对欧阳超琪的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二、一审采信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评估结论认定欧阳超琪的房屋损失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对欧阳超琪家阳台地漏反渗原因进行的鉴定,欧阳超琪私自改变雨水管的功能及张一驰家装修用的河沙放置不妥,两家对地漏反渗均有责任。因两家的责任不能区分,一审认定二者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张一驰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角度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装饰工程报价单及张一驰二审提交的微信记录,可以认定张一驰家顶楼的建筑工程系由角度公司承包施工。装修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角度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张一驰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三),第七条材料供应约定双方对装修材料的验收或备案,但双方均没有提交附表和验收、备案等证据材料。在双方对涉案沙石的购买及管理意见相左,又不能依双方的证据予以查明的情况下,一审认定由双方对外共同承担责任,如有证据证明是对方的责任后再行使追偿权,此种处理方式亦无不当。张一驰、角度公司分别认为其对欧阳超琪的房屋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中,为确定欧阳超琪的房屋损失,一审法院依法按程序委托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欧阳超琪的房屋财产损失为153000元,其中装修工程150800元,低值易耗品2200元。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程序合法,张一驰及角度公司对该评估结论有异议,但在一审中没有提出重新鉴定。在张一驰及角度公司没有提交足以反驳该损失评估意见的情况下,对评估机构作出的损失评估意见应予采信。张一驰及角度公司认为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损失评估意见不应采信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一驰及郴州角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张一驰预交1713元,由张一驰负担;郴州角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713元,由郴州角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欧阳萍

法官助理陈佳

审判员谢末钢

审判员何双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