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务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赵娜将北侧房间改造为卫生间的行为明确违反了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以认定赵娜的装修行为损害了闵佳亮的合法权益,一审据此判决支持闵佳亮要求赵娜停止侵害、恢复房间使用用途原状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此外,根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闵佳亮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仅对闵佳亮仍然坚持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按照闵佳亮最初诉讼请求的范围和内容确定一审诉讼费用金额及最终承担者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赵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