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3 0:00:00

杨倩、赵振平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倩,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郑州市铭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振平,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现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朋杰,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坤,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倩因与被上诉人赵振平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被上诉人赵振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朋杰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倩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赵振平一审诉讼请求;2.由赵振平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杨倩与赵振平同住一层。住房是复式结构。赵振平家的卫生间与杨倩家的卫生间有直接上下关系。杨倩家的卫生间渗水无论如何不可能渗漏到赵振平家的墙壁、天花板、房门及客厅。对杨倩家的卫生间渗水的事实杨倩认可并曾进行过修复,赵振平当时也称满意。但之后赵振平家里仍然渗水,赵振平不积极寻找其他渗水原因一味找杨倩的麻烦是没有理由的。二、原审分配举证责任不当。一审杨倩提出因果关系鉴定但因委托不到鉴定机构作罢,但把该举证不能的责任归责于杨倩有失公允。原判没有考虑如下因素:1.杨倩购买房屋后没有进行任何装修,赵振平的损失应和原房东有关。2.赵振平的装修本身是有折旧的。3.涉案不动产是经济适用房,本身存在质量问题。4.本案另有其他渗水源头,应当申请维修基金。综上,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赵振平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杨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杨倩所居住的房屋渗水造成赵振平卫生间墙壁、天花板、房门及客厅天花板受损事实清楚,且杨倩亦承认其房屋漏水及赵振平通知其维修的事实,杨倩作为漏水房屋的所有权人,理应赔偿赵振平各项损失《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赵振平与杨倩房屋相邻,杨倩家中因卫生间漏水导致赵振平房屋发生渗水,杨倩虽然对卫生间进行了防水处理,但因房屋渗水造成赵振平家卫生间墙壁、天花板、房门及客厅天花板受损,对于该损失杨倩理应进行赔偿。二、杨倩关于一审时未能进行因果关系鉴定进而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杨倩一审时虽然因客观原因未能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但本案是否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杨倩庭审时承认赵振平于2015年6月告知其卫生间漏水的情况,杨倩亦承认其于2016年7月对卫生间进行了防水处理,证明杨倩在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这持续一年的时间里未及时将做卫生间防水处理,导致赵振平家里卫生间墙壁、天花板、卫生间木门因长时间受潮而起泡、脱皮,并殃及和卫生间相邻的客厅及走道部分墙面、天花板。因此,在杨倩承认侵权事实的情况下以本案因果关系未能鉴定为由否定一审判决结果的理由不能成立。三、本案鉴定机构(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选取由赵振平与杨倩共同选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实地勘测评估,并结合市场行情及房屋、家具的受损情况得出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杨倩理应按照鉴定结论对赵振平进行赔偿。综上,赵振平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杨倩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赵振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倩赔偿赵振平卫生间、墙壁、天花板、房门及客厅维修更换的费用1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杨倩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振平在本市二七区兴华南街169号院15号楼1单元6层14号居住,房屋为复式结构。杨倩于2015年3月入住二七区兴华南街169号院15号楼1单元6层13号,与赵振平系相邻关系。2015年6月,赵振平发现其居住的房屋卫生间顶部有渗水,与杨倩沟通维修事宜未果,天花板和房门无法正常使用。2016年7月,杨倩把自家卫生间做了防水处理。后双方因维修问题产生纠纷,赵振平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振平提供的照片显示卫生间天花板、房门、客厅墙体等处有不同程度的渗水痕迹。应赵振平申请,该院委托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赵振平居住的二七区兴华南街169号院15号楼1单元6层14号卫生间墙壁、天花板、房门及客厅天花板等装修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鉴定。2017年6月30日,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豫价评估[2017]二七法院0603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结论为:确定该房屋装修损失费用为4857元、维修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为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赵振平、杨倩居住的房屋相邻,因杨倩家中卫生间排水出现问题导致赵振平房屋发生渗水,杨倩虽已对卫生间重新做了防水,但给赵振平造成的损失,杨倩应当赔偿。经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赵振平房屋装修损失费用为4857元、维修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为3000元,故杨倩应当赔偿赵振平上述损失共计7857元。赵振平主张杨倩赔偿10000元过高,且无其他证据支持,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杨倩称赵振平房屋损失与杨倩没有实际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判决:杨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振平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7857元。驳回赵振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2000元,由杨倩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振平、杨倩居住的房屋相邻,因杨倩家中卫生间排水出现问题导致赵振平房屋发生渗水,杨倩虽已对卫生间重新做了防水,但给赵振平造成的损失,杨倩应当赔偿。杨倩称渗水另有原因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杨倩如坚持渗水和原房东有关,可通过合法途径再行处理。综上,杨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杨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童铸

审判员郑志军

审判员马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