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倩因与被上诉人赵振平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被上诉人赵振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朋杰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倩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赵振平一审诉讼请求;2.由赵振平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杨倩与赵振平同住一层。住房是复式结构。赵振平家的卫生间与杨倩家的卫生间有直接上下关系。杨倩家的卫生间渗水无论如何不可能渗漏到赵振平家的墙壁、天花板、房门及客厅。对杨倩家的卫生间渗水的事实杨倩认可并曾进行过修复,赵振平当时也称满意。但之后赵振平家里仍然渗水,赵振平不积极寻找其他渗水原因一味找杨倩的麻烦是没有理由的。二、原审分配举证责任不当。一审杨倩提出因果关系鉴定但因委托不到鉴定机构作罢,但把该举证不能的责任归责于杨倩有失公允。原判没有考虑如下因素:1.杨倩购买房屋后没有进行任何装修,赵振平的损失应和原房东有关。2.赵振平的装修本身是有折旧的。3.涉案不动产是经济适用房,本身存在质量问题。4.本案另有其他渗水源头,应当申请维修基金。综上,请求支持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