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该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张仁卫、王再吉挖开的长5米,高60.7厘米,南面宽1.25米,北面宽1.04米的汽车通行路面是否合理。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双方发生争议涉及的是通行问题,根据2014年8月6日村委组织各方调解达成的协议,以及2016年4月13日台江县法院作出的(2016)黔2630民初53号民事判决,张仁卫、王再吉享有在熊庆标房屋正前面修建的堡坎和围墙外通道通行权。由于熊庆标安装的铁门出口与张仁卫、王再吉通道口处于相同方向,熊庆标在铺设铁门前水泥道路时,仅考虑到自己车辆的出入方便,没有与张仁卫、王再吉进行沟通协商,正确处理好相互间通道口处的行走问题,导致张仁卫、王再吉对熊庆标铁门出口铺设的水泥路道不满,并对铁门出口铺设的水泥路道部分进行开挖,虽然张仁卫、王再吉挖开熊庆标铁门出口部分铺设的水泥路道,存在有不妥之处,但是,熊庆标在铁门出口铺设水泥路道时,没有为他人出行路口的便利和安全考虑,也有欠考虑之处。一审法院对张仁卫、王再吉挖坏熊庆标的水泥路道,已判决张仁卫、王再吉进行合理修复。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客观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对本案的处理符合相邻通行权纠纷相关法律规定。熊庆标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由张仁卫、王再吉赔偿恢复熊庆标原来的堡坎和修复被故意挖开的长5米,高60.7厘米,南面宽1.25米,北面宽1.04米的汽车通行路面及修复以上路面的工价和材料费1000元,往返车费1312元,误工费24360元,并赔礼道歉,以及认为台江县人民法院(2017)黔2630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与台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0民初53号和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相抵触,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熊庆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