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永安因与被上诉人林子多、林又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5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永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5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拆除紧靠上诉人屋垛的部分建筑物以及拆除其建在上诉人屋前的水泥砖矮墙。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罔顾事实且自相矛盾,被上诉人妨害相邻关系的事实俱在。1、被上诉人偏屋屋檐紧靠上诉人房屋墙垛而且伸进上诉人屋垛挑梁下50公分之多,下雨屋瓦流水直排与冲刷上诉人房屋墙体及流向屋前阶沿内,偏屋后墙斜向上诉人屋前,遮挡了上诉人房屋的采光与通风;2、被上诉人偏屋后墙连着水泥砖墙斜向上诉人屋前,除妨碍通风采光外,还遮挡了上诉人一间半门面的视线,严重影响上诉人一家车辆正常进出和通行。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相邻关系不属于行政法法调整。上诉人房屋修建于2009年,被上诉人偏屋及水泥墙建于2013年,后建房屋不与上诉人建筑保持一定距离,损害了上诉人相邻权益,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一审将上诉人排除妨害的诉求推给国土与公路部门处理,显属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