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之景因与被上诉人熊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6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之景的委托代理人杨志辉,被上诉人熊红伟的委托代理人简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之景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没有办理相关产权证,目前也无法办理产权证。因不可归咎于上诉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无法过户的,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上诉人主张解除合同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主张解除合同也是基于与被上诉人明知房屋无法过户的真正原因情况下,被上诉人有悖于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合理的原则长期非法占用房屋。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上诉人返还房屋价款,被上诉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被上诉人装修增值部分上诉人可适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