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庭审中,温雄英认为,在签订协议时,温坤玉承诺会修复在拆建房屋过程中对温雄英房屋墙体的被损坏部分,及在屋后置换给温雄英的地方再退出0.5米作通风采光用途,但温坤玉房屋建好后,不履行承诺。温坤玉则认为其拆建房屋过程中没有损坏温雄英的墙体,并没有作出以上承诺;温雄英房屋墙体损坏是温雄英在2000年续建三、四层房屋时对其二层墙底开凿,对温坤玉楼面进行切割造成的。签订协议后,温雄英再次向梅县区丙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于2015年8月14日出具《矛盾纠纷调解结果告知书》。
一审诉讼中,温雄英申请对其**路**号房屋第二层墙体与温坤玉房屋相邻处出现破损与温坤玉拆建房屋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如有因果关系对被损坏墙体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关于温雄英房屋第二层墙体损坏与温坤玉建房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问题,经委托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到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测,并作出保顺鉴字【2017】SW0435号房屋检测鉴定报告,鉴定费用10000元。其中报告书对主要检查情况的综述是:“经现场检查,该房屋室外地台基本完好,未发现有因地基变形和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的上部结构构件出现明显的变形和开裂等现象,且由倾斜观测结果得知,该房屋所抽检竖向构件倾斜率均满足标准限值要求。该墙体所在位置附近的柱、梁、板等承重构件未见明显的受力变形或开裂损坏现象。该墙体底部出现较为严重的开裂现象,造成局部墙体饰面凸起或脱落。该墙体与柱、梁交接处个别存在构造裂缝。该墙体底部裂缝处存在墙体有效截面被削弱现象且处于半悬空状态。”报告书对受损原因进行分析:“1、该房屋室外地台基本完好,未发现有因地基变形和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的上部结构构件出现明显的变形和开裂等现象,且由倾斜观测结果得知,该房屋所抽检竖向构件倾斜率均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由此确认该墙体的损坏与地基和基础无明显关系。2、对该墙体构造现状进行检查,发现该墙体个别位置与梁、柱交接处存在构造裂缝,此类裂缝主要为不同材料线膨胀系数不同所致。3、对该墙体的受力现状进行检查,发现底部裂缝处存在墙体截面被削弱现象且处于半悬空状态(见附件照片7218、7278,经温雄英打开墙体裂缝处,发现墙体底部存在如上现象),造成该墙体局部应力过大产生开裂变形,此为该墙体底部破坏的主要原因。4、从开庭笔录得知,温坤玉在首次建房过程中,对该墙体的底部裂缝附近处进行过开凿,开凿造成该墙体在底部位置的受力截面被削弱。后在开凿处浇筑混凝土楼板,在二次拆建过程中,削弱处混凝土楼板被拆除,造成该墙体在削弱处长期处于半悬空状态且产生裂缝,此处裂缝在后期不断发展,最终该墙体底部出现较为严重的开裂现象,且造成局部墙体饰面凸起或脱落。”报告鉴定结论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进行综合分析,温雄英房屋二层D1-7轴墙体的损坏与温坤玉建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处理建议为:“该墙体现处于危险状态,应立即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或拆除重建处理。”对温坤玉建房行为与温雄英房屋二层墙体损坏检查情况是否均存在因果关系,或具体与哪些损坏情况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问题,经一审法院向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发出征询。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回复为温坤玉建房行为是“该墙体底部出现较为严重的开裂现象,造成局部墙体饰面凸起或脱落。该墙体底部裂缝处存在墙体有效截面被削弱现象且处于半悬空状态。”损坏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该墙体与柱、梁交接处个别存在构造裂缝。”主要原因为温雄英房屋自身因素所致,温坤玉建房行为对该构造裂缝的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2、原因力大小仅能进行定性判定其主次关系,无法具体进行定量评定。
经温雄英与温坤玉同意指定广东正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温雄英房屋被损坏墙体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温雄英房屋被损坏墙体的修复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分别是3000元。广东正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梅州市梅县区**镇**路**号房屋墙体损坏的处理方案》,出具的处理方案为:对该墙体(房屋二层D1-7轴墙体)拆除重建处理。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德联鉴字2017第M090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工程造价出具如下意见:受损房屋墙体拆除重建费用根据相关建筑计算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梅州市2017年第二季度信息价等文件,进行鉴定、不含税造价为14114.33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温雄英与温坤玉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红光村委证明,私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温广进),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温广进),私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温坤玉),梅府国用(2014)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建字第2**5、2**6号《建设工程规划可证》,2014年11月18日《协议书》,相片,保顺鉴字【2017】SW0435号《房屋检测鉴定报告》,《关于梅州市梅县区**镇**路**号房屋墙体损坏的处理方案》,德联鉴字2017第M090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发票,证人温某经证言,现场勘验图等证据及温雄英与温坤玉的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温雄英与温坤玉在建房过程中,因通风、采光、排水和温雄英房屋墙体受损坏等问题引发矛盾。争议焦点一,温坤玉建造房屋和围墙是否影响温雄英房屋通风采光和排水温雄英**路**号房屋在1994年重建后,温坤玉在相邻的**路**号号建造房屋,温雄英房屋北墙与温坤玉房屋南墙是共墙的。2014年温坤玉房屋重建时,双方引发纠纷,温雄英与温坤玉在梅县区丙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了协议书以互换土地的方式进行解决,温坤玉房屋重建后,温雄英与温坤玉房屋两墙相距约5厘米。温坤玉在2014年6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2015年10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上,温雄英与温坤玉房屋有共墙历史事实,温坤玉重建房屋后也已取得相关的行政审批许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温雄英与温坤玉签订协议后,温坤玉屋后建造的围墙高约1.5米与温雄英一层房屋相距约0.5米,不足以对温雄英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排水造成影响。温雄英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温坤玉建造房屋和围墙占用其宅基地并影响温雄英房屋的通风、采光、排水;温雄英要求拆除温坤玉建筑物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温坤玉建房过程中,是否损坏温雄英房屋墙体关于温坤玉建房行为与温雄英房屋墙体损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温雄英房屋受损坏墙体的修复方案问题,温雄英房屋受损坏墙体的修复工程造价问题,经委托,鉴定机构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已作出保顺鉴字【2017】SW0435号《房屋检测鉴定报告》,广东正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作出《关于梅州市梅县区**镇**路**号房屋墙体损坏的处理方案》,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德联鉴字2017第M090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认为上述鉴定机构是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对《房屋检测鉴定报告》、《关于梅州市梅县区**镇**路**号房屋墙体损坏的处理方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房屋检测鉴定报告》分析认为温坤玉在第一次建房时在温雄英房屋二层D1-7轴墙体底部裂缝处进行过开凿,后在开凿处浇筑混凝土楼板,第二次拆建过程中,削弱处混凝土楼板被拆除,是“造成该墙体出现较为严重的开裂现象,且造成局部墙体饰面凸起或脱落,和该墙体底部裂缝处存在墙体有效截面被削弱现象且处于半悬空状态”损坏现象的主要原因。该墙体与柱、梁交接处个别存在构造裂缝,主要原因为温雄英房屋自身因素所致,温坤玉建房行为对该构造裂缝的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由于鉴定机构对温坤玉建房行为对温雄英房屋墙体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无法进行定量评定。根据温雄英房屋损坏后果主要表现为房屋二层D1-7轴墙体底部开裂,处于半悬空状态;该墙体与柱、梁交接处个别存在构造裂缝属损坏程度较轻部分。因此,温坤玉应对温雄英房屋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由温坤玉承担温雄英房屋损坏墙体修复工程造价14114.33元的90%即12702.9元,工程造价余额1411.43元由温雄英负担。温坤玉主张温雄英房屋墙体损坏是温雄英在2000年续建三、四层房屋时对其二层墙底开凿,对温坤玉楼面进行切割造成的,应由温雄英负主要责任,但温坤玉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三,温雄英请求温坤玉修复温雄英受损坏墙体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温坤玉是在1994年第一次建房,于2014年拆除重建,根据《房屋检测鉴定报告》可认定温坤玉建房行为对温雄英房屋墙体损坏结果最后体现在2014年温坤玉房屋拆除重建之后。2014年温雄英与温坤玉引发纠纷后,温雄英曾向丙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要求处理,对其合法权益受侵害请求政府职能部门予以救济解决。丙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8月14日出具《矛盾纠纷调解结果告知书》,告知调解终结。至2017年1月,温雄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温坤玉认为温雄英发现墙体开裂时间是1996年,现时隔20多年才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温坤玉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向温雄英赔偿房屋墙体修复费用12702.9元;二、驳回温雄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16000元,共16100元,由温雄英负担1610元,温坤玉负担1449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针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2017年10月9日,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德联鉴字2017第M090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工程造价出具如下意见:一、受损房屋墙体拆除重建的工程内容为:1、对梅县区**镇**路**号房屋二层D*1-7轴240厚墙体人工拆除、外运5KM;2、对5号房铝合金窗(0.97*1.33)拆除、重装及对该房间内吊顶拆除、新装;3、对3、4号房陶瓷块料墙面重新粘贴瓷砖及1、2、5号房间陶瓷块料踢脚重新粘贴瓷砖;4、对D*1-7轴新建240砖墙并重新抹灰及刮光、刷漆。二、受损房屋墙体拆除重建费用根据相关建筑计算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梅州市2017年第二季度信息价等文件,进行鉴定、不含税造价为1411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