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慧灵、麦远辉是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27号304房的所有人,朱颖君是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27号204房的所有人。2015年朱颖君购买204房屋后在阳台正面内侧安装了花纹图案的不锈钢防盗网,阳台正面外侧悬挂了两层花架并摆放了花盆,阳台正面上方安装了白色外飘篷。同时,朱颖君将该屋原半封闭阳台右侧钢化玻璃围栏拆除,在该位置安装了全封闭不锈钢铁门,铁门下砌水泥台阶,铁门边从阳台连接白色水管至二楼天台,并通过铁门与台阶出入二楼天台,通过水管浇灌花草。另被告在西向窗户外侧设置花架及花盆,花架及花盆上方安装了白色外飘篷。
何慧灵、麦远辉就朱颖君擅自改建阳台向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2017年3月20日与2017年4月25日,该局向何慧灵发出《关于投诉举报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回复如下:接投诉后,逢源街执法队到华贵路27号贵贤上品A1栋204房进行检查,现场情况为A1栋204房将原钢化玻璃半围蔽的阳台改为全封闭式阳台并设置一扇铁门,逢源街执法队已对该业主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O.0594995,《询问通知书》NO.0006399;下一步,执法队将继续跟进,若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完善案件资料后执法队将进行立案处理。
另查:涉案二楼天台封闭,不对外开放。
原审庭审中,何慧灵、麦远辉提交了管理处发放的《装修手册》,规定业主于装修时不得改变住宅外观,更不得在室外或外墙加设任何招牌、遮蓬、铁笼、花架、骨架(或碟型)天线及其它装置,等等。朱颖君质证认为该手册上没有被告的签名确认,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另何慧灵、麦远辉认为朱颖君私开铁门、建设台阶对其造成的影响是朱颖君以此进入天台养花遛狗影响到其安全、安宁和私密性并影响天台整洁;设置水管对其造成的影响是水管是为了浇花与清理狗粪便,而浇花积水容易滋养蚊虫,狗的吠叫影响原告休息;搭建外飘篷对其造成的影响是外飘篷影响外观及公共设施排污渠,下雨时雨滴滴在外飘篷上造成噪音,且外飘篷上的垃圾没人清扫造成卫生问题。
经原审法院现场勘验,204房南向阳台正上方白色飘篷由一白色胶棒撑起,该飘篷可撑起可放下,长约2.7米,宽约0.6米,材质是胶板;西向窗户正上方白色飘篷固定,不可撑放,长约1.8米,宽约0.6米,材质是木板,木板上加盖胶板,上述飘篷均表面整洁无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