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才桑吉布辩称,从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土地使用证上的坐标点和土地使用面积来看,上诉人所建造的房屋部分侵占了被上诉人的土地。2017年上诉人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改建,随之两家间发生矛盾。同时给被上诉人一方带来了不便,妨碍了被上诉人的正常通行。在一审期间,被上诉人才桑吉布提起反诉,要求上诉人拆除改建的房屋及门道。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的行为是否是合法行为没有进行审查。被上诉人虽没有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本案后依法改判。
上诉人扎西东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修建在共用通道内的11间自建房和活动板房、大门,拆除修建在原告门洞内构筑物,并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个月的停工损失费60000元。原告一直居住在泽库县西大街13-3号原县水管所家属院内,2002年11月原告房改了自己居住的2间土木结构房屋,并办理了房产证,此后原告购买了隔壁邻居的3间砖木结构的房子和院子,把中间的隔墙拆除后,将整个院子归为一体。五六年后被告购买了原告邻居的2间土木结构的平房及院子,两家成了邻居并排居住,各住各的院子,共有一个大门和通道一直也相安无事。2007年被告趁原告经常不在家的机会,在共用的通道内修建了房子,原告发现后向泽库县土管局汇报,被告修的房子被强行拆除,但被告仍不死心,又趁原告不在家时往前延伸修建了自家的大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且未经原告同意在共用的土地上修建了11间房子和活动板房,将共用的通道全部占用,原告多次劝阻,被告不予理睬修建完毕,原告只能一忍再忍。2017年4月原告将原来的旧房子拆除建新房,因修建的是二层楼房,在一层留了一个车辆进出的门洞,原告的房屋主体完工后被告突然以房檐占了他的土地为由,谩骂原告的妻子和施工人员,故意阻挠施工,并在原告门洞内修建了构筑物,延伸出来占用了原告的通道连小车也不能通行,经原告向社区和土地管理局多次反映,被告才将延伸出来的构造物部分拆除,但大部分构筑物仍然占用了原告的通道,原告多次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都无济于事。原告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从有利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出发,妥善处理相邻纠纷,而不是有意制造障碍,干扰他人。被告多年来无视他人权益,想怎么修就怎么修,原告为了和睦相处,多次忍让,但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得寸进尺,甚至在原告门洞内修建构造物,有意制造矛盾。
被上诉人才桑吉布一审辩称,1、被告对原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行为对被告构成侵害,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被告建造的房屋、大门及其他构筑物,都是在被告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2012年11月26日泽库县人民政府向被告颁发的泽国用(2012)第xxx号土地使用证可以证明。为证明被告的陈述属实,被告申请法院通知泽库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测量,原告建造的房屋墙体(斜占了中间墙根)和房檐都占用了被告的土地使用权,构成对被告的侵害,请求法院责令原告将侵占被告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拆除,恢复原状。原告乱建乱占超出城市建设规划,在人行横道上所修建的房屋前额向外突出,不但遮掩了被告的阳光,而且制止了被告的商务之路,给被告造成损害。原告占有的厕所及自来水以及蔬菜园地绝不是原告的私有财产,而应是被告与原告共同使用的财产,被告有证人完某(县检察院干部)予以证明。2、被告不存在妨碍原告通行的行为,相反原告于2011年擅自在共用通道上违规建造二层房屋,且一层所预留的车辆进出口的门洞高度、宽度都不够,原告还挖了被告的污水下水管道,导致地基下陷,长期积水,侵害了被告的通行权,消防车、大货车不能通行,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查清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才桑吉布一审反诉称,一、被反诉人扎西东周建造的房屋墙体(斜占了中间墙根)和房檐都占用了才桑吉布的土地使用权,构成对其的侵权;二、被反诉人的乱建乱占超出城市建设规划,在人行横道上所修建的房屋前额向外突出,不但遮住了反诉人的阳光,而且制止了反诉人的商务之路,给反诉人造成损害,该房屋后面占用了反诉人的土地使用权,侵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三、被反诉人占有的厕所及自来水以及蔬菜园地应是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共同使用的财产,反诉人有证人完某予以出庭作证,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责令被反诉人交回财产;四、反诉人不存在妨碍被反诉人通行的行为,相反被反诉人于2011年擅自在共用通道上违规建造二层房屋,且一层留的车辆进出口的门洞高度、宽度都不够,还挖了反诉人的污水下水管道,导致地基下陷,长期积水,侵害了反诉人的通行权,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3月份有一卖家具的商人租反诉人的房子和院子,总共租200多平方,每平方一年160元,一年32000元,准备签五年,押金也给了,后来商人进行消防车及大货车通行的评估,一层留的车辆进出口的门洞高度不够,消防车及大货车进不去,商人因此反悔了,给反诉人造成了每年32000元的损失。综上反诉人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排除妨碍、拆除建造的房屋的墙体(因墙体占了反诉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檐(因房檐占了反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恢复原状;2、判令被反诉人拆除在人行横道上所修建的房屋(因该房屋前额向外突出的构筑物影响了反诉人的采光,也影响到反诉人的生意;该房屋后面占用了反诉人的土地使用权);3、判令被反诉人拆除修建的二层靠街房屋(因该房屋是在共用通道上违规建设的,该房屋在一层留的车辆进出的门洞高度、宽度不够),被反诉人挖了反诉人的污水下水管道,导致地基下陷,长期积水,侵害了反诉人的通行权;4、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占有的厕所及自来水以及蔬菜园地共用财产;5、反诉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上诉人扎西东周一审反诉辩称,1、反诉人才桑吉布认为被反诉人扎西东知的墙体、房檐占了其土地,我们认为被反诉人根本不存在占用反诉人土地事实;2、反诉人提出临街人行横道的房屋影响了其采光,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因为反诉被告在人行横道上的房屋与反诉原告才桑吉布的房屋并排而落,不存在阻碍被告阳光的行为;3、反诉人才桑吉布反诉中提出的反诉被告扎西东周侵占了共有财产厕所及蔬菜园地等,认为这是反诉被告扎西东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进行房屋修建的,不存在侵占一事;4、反诉原告提出了人行横道上的房屋高度、宽度不够的一事上,反诉被告是迫于无奈修建的,当时不修建的话,反诉原告想把公用通道全部占用,为了排除妨碍、不影响原告的通行才修建了房屋,而且当时是在建设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修建的,不存在违规修建;综述以上,反诉原告的反诉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