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心善、陈爱华、王怡系503室房屋产权人,姜丽英系603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上下楼邻居。2017年7月22日,503室房屋发生漏水。次日,503室房屋再次发生漏水,且更为严重。
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至现场勘察,经勘察,503室房屋客厅天花板东侧有南北走向条状渗水痕迹,西北角有一处块状渗水痕迹,南侧有两处块状渗水痕迹;客厅北侧木墙板最上方有两处块状霉变泛黄痕迹;卧室天花板及吊顶东侧有块状渗水痕迹。王心善、陈爱华、王怡与姜丽英对勘察结果均无异议。
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对涉讼房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制作谈话笔录,工作人员表示2017年7月22日503室租客报漏,物业至现场发现503室客厅天花板北面吊顶起壳、脱落,因603室租客阻挠,无法入室排查。次日6时30分许,503室租客再次报漏,物业到场发现503室阳台上方大面积漏水,呈水流状,并已渗至楼层公共走道,一楼也有渗水现象,物业当即关闭总水阀,并联系603室租客,但租客不在家,直至19时许租客回家,物业进入603室排查,发现放置在阳台的洗衣机进水管接口处脱落,而洗衣机仍在运转,导致大量漏水,租客亦承认离家时洗衣机仍在工作。王心善、陈爱华、王怡与姜丽英对上述谈话笔录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对物业工作人员制作的笔录,物业公司排查确认系603室阳台洗衣机进水管接口脱落导致漏水,王心善、陈爱华、王怡与姜丽英对上述笔录均无异议,姜丽英亦确认洗衣机进水管接口脱落系漏水的因素之一。姜丽英对其抗辩空调滴水管老化导致漏水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且根据常理,空调滴水管系排放空调运作时的冷凝水,水量极小,即使滴水管老化也不可能造成呈水流状的大面积漏水。相反,洗衣机运作时进水管接口脱落,而水龙头仍处于开启状态,必然导致大量渗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503室房屋漏水系603室洗衣机进水管接口脱落所致,王心善、陈爱华、王怡要求姜丽英修复503室受损天花板、墙面,恢复原状,依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王心善、陈爱华、王怡主张的租金损失、少付租金损失、电器损失,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姜丽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修复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受损的客厅天花板、卧室天花板及客厅北面墙体,恢复原状;二、驳回王心善、陈爱华、王怡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姜丽英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姜丽英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标题为“空调器冷凝水的回收利用”的文章节选、上海市XX局发布的“上海市2017年高温情况”,以上证据旨在证明:空调器冷凝水一天的排水量可达20-40公斤,2017年上海夏季持续高温近三个月,期间可产生冷凝水水量1800-3600公斤,故公用空调排水管的堵塞和破损足以造成对503室天花板的渗漏。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文章内容本身不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且两份证据均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没有直接关联,故依法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