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德录诉重庆市家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福利待遇纠纷案
吕德录诉重庆市家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福利待遇纠纷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德录。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梅,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家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635967579。
法定代表人: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楚樵,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蓉,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聚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710395982。
法定代表人:毛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楚樵,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蓉,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德录与被告重庆市家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俊公司”)、重庆聚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德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杨春梅,被告家俊公司、聚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楚樵、徐利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德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63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与被告聚能公司签订劳动协议,被告聚能公司安排原告到被告家俊公司处上班,担任车管员一职。上班时间为早上八点至晚上六点,共10个小时,周末轮休一天或两天。双方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聘用协议书》约定合同期间为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11月30日。因协议期满,被告不再与原告续签合同,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但未向原告出具终止劳务关系证明书,也未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也未让原告享受年休假。
被告家俊公司、聚能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家俊公司和被告聚能公司之间不存劳动关系,原告和被告聚能公司签订聘用协议书时,原告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不应当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2日,聚能公司与吕德录签订《聘用协议书》,约定家俊公司因工作需要聘用吕德录,吕德录自2011年6月21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协议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11月30日,从事车管员工作。合同签订后,吕德录在康田凯旋国际停车场工作至2017年11月30日,之后再未在该处工作。吕德录于2017年12月12日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另查明,吕德录于2011年6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上述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案原告于2011年6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与被告聚能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聘用协议书》,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故原告所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德录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德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徐浩然
书记员余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