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胡玲系闵行区XX路XX弄XX区XX号XX室(以下简称101室)权利人,金伟民系闵行区XX路XX弄XX区XX号XX室(以下简称102室)权利人,101室位于102室东侧。2016年9月,金伟民因居住面积过小,开始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根据法院现场勘验查明:102室进户门内即为金伟民客厅,金伟民在其客厅东墙(即101室西墙)处安装橱柜一组、脱排油烟机一台、该墙面南端窗户处安装水斗及燃气热水器一台,窗户外为101室天井,金伟民将燃气热水器管道排放口安装在该窗户的防盗窗之上,将脱排油烟机的排放口从该幢楼的东外墙面绕行安装在102室天井内排放;此外,金伟民将102室房屋中原本位于其房屋南侧的厨房间改建成卧室。
期间,上海XX有限公司向金伟民出具燃气安全检查告知书,载明金伟民的燃气管道敷设走向不合理等,建议金伟民重新排管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胡玲、金伟民所住系老旧小区,房屋原有状态、房型等存在缺陷,金伟民将原有厨房改建成卧室,确实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根据现场勘查,金伟民在客厅中安装了脱排油烟机、水斗、燃气热水器一台,其中脱排油烟机的排放口已绕行至金伟民天井中,对胡玲的房屋并无影响;关于水斗的安装,因胡玲、金伟民均处一楼,亦无证据证明金伟民在客厅内安装水斗对胡玲产生了漏水或其他影响生活的情形存在;对于胡玲声称的金伟民存在燃气改道的行为,根据燃气部门出具的检查通知书,可以看出燃气部门曾向金伟民建议重新排管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并非恢复原状才是唯一解决燃气管道问题的方式,对于金伟民燃气改道的行为是否合理,应属行政管理范畴,法院实难处理。胡玲以相邻关系纠纷诉至法院,故本案需要考量的是金伟民的燃气排放口是否对胡玲造成了影响,结合现场状况与生活经验,金伟民将燃气排放口安装在其防盗窗之上,并非排放在密闭空间内,距离胡玲的窗户也有一定的距离,对胡玲的生活并未产生较大的影响,尚属相邻之间的合理容忍范畴,现胡玲要求金伟民拆除客厅内的厨房设施并要求金伟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作出判决:驳回胡玲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胡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