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泽明针对林运弟的上诉辩称,林运弟挖了林泽明的田基,林泽明要求他恢复,现在押了四千元在林泽明手上,其答应帮林泽明恢复。之前说60公分的水泥结构,但是恢复的时候没有做到60公分,林泽明认为没有达到要求,对林泽明的田地没有保障,所以这四千元就一直没有给林运弟,恢复好再给林运弟,水沟也被阻塞了。林运弟到现在也没有恢复,还有上面那条水沟也没有恢复好。
上诉人林泽明亦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驳回林运弟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林运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林运弟为了运输,未经上诉人同意,也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上诉人原有通道,并挖坏上诉人的田基,特别是损坏了上诉人的灌溉水利设施,如要恢复原有上述设施,至少需20000元以上。林运弟支付的4000元只是预支款,要待修复上述设施后再结算,才能确定最后价格,多退少补。现在林运弟未修复上述设施,更未与上诉人结算,一审法院未查明这一基本事实,即采取推断的方式要求上诉人返还2000元给林运弟,没有通过第三方价格鉴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林运弟侵权,在未承担完民事侵权责任的情况下,要求退回修复费用,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请,违反《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上诉人林运弟针对林泽明的上诉辩称,4000元是押金,之后林运弟做好了,林泽明早就应该退给林运弟了,但是其找理由不退给林运弟;林运弟也没有破坏其田基,林泽明要求林运弟加固田基,林运弟也做到了。
一审第三人林登明述称,要求林运弟修好水沟,恢复好水沟,能通水,就把钱返还给林运弟。
上诉人林运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