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倪裕长在二审中答辩称:此次事件倪裕长不承担任何责任,是天灾人祸导致的,是增压泵冻坏所导致。倪裕长是租户,而增压泵处于隐蔽的位置,是在厨房灶台下面,在冻坏前倪裕长对增压泵位置不知情。
被上诉人我爱我家在二审中答辩称:本案是相邻权关系,与我爱我家没有实质关联性,我爱我家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上诉人爱家物业在二审中答辩称:爱家物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漏水系因管道老旧、天气突发严寒导致。爱家物业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明确约定托管期间应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维修的项目包括:1、因房屋外围因素、主体结构、水电等隐蔽设施造成的维修,如电路、线路老化;2、主体管道及户内管道因老化引发的漏水等维修。本案房屋维修漏水的责任不属于爱家物业。
被上诉人赵慧忠在二审中答辩称:赵慧忠不是房东,上诉人将赵慧忠列为本案的第一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系相关邻里纠纷,案涉房屋的房东是案外人,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均是房东,在房屋出租过程中,赵慧忠仅仅是接受了房东的委托,受托人与委托人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法律上受托人不等同于委托人。上诉人将受托人误认为是委托人,这完全是张冠李戴,请求法院予以排除。上诉人起诉的标的无事实依据,这也是一审判决上诉人败诉的主要原因。为了妥善解决邻里纠纷,赵慧忠从房屋所有权人代理人的角度出发,认为上诉人提起一审起诉时没有实事求是说明其做法。20年前上诉人就接受了案涉房屋的毛坯状况,经20年来的自然损耗,已经新房变为旧房。在起诉时上诉人认为漏水的为卫生间及客厅的10个平方米,当时其要求恢复原状。赵慧忠已经找了泥工、买了油漆,愿意为上诉人粉刷,当时按照资金赔偿也不会超过3000元。至2017年,上诉人再次起诉时,将漏水的范围扩大到了整个房屋,包括房间,但是上诉人出示的照片、复印件等无法证明漏水的位置具体是哪里,上诉人要求赔偿的标的增加了近三倍,为8000元。上诉人如此扩大受损面积、增大标的是上诉人的主观臆想,法律不能支持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的一审意见,证明本案不能成立。上诉人在2017年6月14日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多次陈述701室的自来水渗漏到其601室,肯定是701室的租户忘记关闭自来水龙头所导致,如果不是701室忘记关闭自来水龙头,则双方没有必要进入诉讼。即701室的承租人如果没有忘记关闭水龙头,则其放弃了诉讼。故上诉人上诉至二审法院,首先要查明701室的承租人是否忘记关闭了自来水龙头,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没有必要进行一审、二审的诉讼。赔偿主体应是有过错的责任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根据上述意见,本案开庭的条件还不具备。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由有过错的责任方承担责任。造成本次漏水并造成上诉人损失的是因极端严寒天气导致冻裂,是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当晚整幢楼房的多处水表,甚至单元水表等均遭到冻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由相关自然灾害的处理部门进行处理,至少应由收取自来水水费的自来水公司负责。当初水表是由前房东在其结婚时通过自来水公司批准安装的,而增压泵的安装也是经过自来水公司批准的,对此赵慧忠和租客均是不清楚的。第二,在房屋出租时,与爱家物业是签订有协议的,根据第5条第3款规定,在房屋出租期间应由爱家物业承担责任。根据第7条第2款的规定,房东负责维修水泵老化等问题。当晚发生水表冻裂问题的不仅仅是701室一家,而是整幢楼的多户,即便是新水表也会发生冻裂,如果爱家物业认为是水表老化而发生的冻裂,应由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协议,爱家物业有义务要告知租户相关事宜,在恶劣天气来临时租户应检查全部的管道系统,做好措施,如果已经发生了漏水,应及时关闭阀门。这不应是房东的责任。第三,按照国家的规定,房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房屋层间漏水是建筑质量不过关,监理不到位也是原因。任何一个业主首次购买房屋时都已经向当地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了一笔房屋维修基金,以后房屋发生层间漏水,其维修完全应由收取房屋维修基金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第四,虽然赵慧忠没有任何过错,但是仍建议上诉人以恢复原状为标的,有过错方承担责任,如果上诉人认为可以折算为现金进行赔偿,则应不超过3000元。建议爱家物业、承租人各承担1000元,赵慧忠代表房屋所有人自愿捐助1000元,来了结本案。
二审中,赵慧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房租收入证明单,欲证明房租的接收人是唐金兰(唐梓云)。(2)房屋转让合同,欲证明房屋是唐金兰(唐梓云)转让给他人的。经质证,沈剑虹认为上述证据不是事实,倪裕长、我爱我家、爱家物业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推翻赵慧忠在本院审理的(2016)浙01民终4282号案件中的陈述。沈剑虹、倪裕长、我爱我家、爱家物业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