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妍因与被上诉人尹成家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3民初7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云,被上诉人尹成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妍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3民初737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驳回尹成家的诉讼请求;2、由尹成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该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014)沙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对原告主张的合同纠纷产生的欠款290000元作出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上诉人在该案审理时与蔡生泉为夫妻关系,该案对债权已经做了生效文书。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该案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担在本案确认共同共有关系。且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婚姻法解释,(2014)沙民二初字第309号案件中表述可以看出是合伙期间欠煤款,这明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诉人对争议债权不知情,没有签字确认也没有追认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调解书中可以认定是一方债务,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支出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2014)沙民二初字第309号案件中没有涉及马妍,当时一审撤诉没有马妍,对方根本没有在(2014)沙民二初字第309号案件中对马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