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983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
二、武秀英死亡所得的赔偿款中的21160元归贾方河所有,贾方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贾方河支付该款;
三、武秀英死亡所得的赔偿款中的27600元归贾方社所有,贾方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贾方社支付10760元,贾方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贾方社支付16840元;
四、武秀英死亡所得的赔偿款中的13800元归贾方果所有,贾方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贾方果支付该款;
五、武秀英死亡所得的赔偿款中的40480归贾方功所有,该款现由贾方功占有;
六、武秀英死亡所得的赔偿款中的13800元归贾方梅所有,贾方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贾方梅支付该款;
七、武秀英死亡所得的赔偿款中的21160元归贾方平所有,该款现由贾方平占有;
八、驳回贾方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100元共计6200元,由贾方河、贾方平各承担950元,贾方社承担1240元,贾方果、贾方梅各承担620元,贾方功承担18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