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关丽菊与郎锁成均是珲春市哈达门乡河北村一组村民。关丽菊家庭户主是王立常,妻子关丽菊,长女王静、二女王芳。关丽菊于1998年转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但户口未迁出珲春市哈达门乡河北村一组。
1996年1月6日河北村委会与关丽菊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主要内容为,“承包方人口3人,座落大松树下,类型为旱田,面积0.543(0.915);座落下坎,类型为水田,面积0.138(0.23),合计0.681(1.145、0.770),发包方代表:刘华,承包方代表:关丽菊,哈达门乡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珲春市哈达门乡承包经营管理站(公章)。期限自1996年1月6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签订合同后由关丽菊管理耕种上述土地。1995年至1997年的统筹款由关丽菊向河北村委会交纳。1998年,关丽菊、王静、王芳的户口转为非农业家庭户口,由河北村一组收回关丽菊的承包地,但河北村其他转为非农业家庭户口的村民的承包地未收回。关丽菊未向河北村委会、河北村一组出具过自愿交回0.681公顷承包地(旱田0.543公顷、水田0.138公顷)的书面申请。
另查明,1996年郎锁成承包旱田地面积0.558公顷,2001年加进关丽菊的旱田面积0.5公顷,册外地旱田面积0.064公顷,旱田总面积变更为1.12公顷,1996年郎锁成承包水田地面积0.23公顷,2001年加进关丽菊的水田面积0.138、册外地面积0.002公顷,水田面积合计0.37公顷。郎锁成实际耕种的土地为旱田:201省道北,2.25亩(四至:东至卜彦春,西至王立海,南至201省道,北至河套);201省道北,0.75亩,(四至:东至吴志深,西至安景臣,南至201省道,北至河套);水田:卜双海房西,4.5亩,(四至:东至王立成,西至王立成,南至水壕,北到水沟);东三下坎地,2.1亩,(四至:东至王立成,西至王立成,南至水壕,北至水沟)。庭审中郎锁成陈述1996年遇土地政策性调整,河北村一组将农转非的关丽菊土地让郎锁成经营管理二年,收回发包给郎锁成,在郎锁成与河北村委会的《耕地承包合同》中直接增加面积,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关丽菊的承包地0.681公顷土地在此次调整土地时被收回,重新发包。河北村委会与承包户郎锁成在原1996年3月13日土地承包合同的“面积栏”中直接增加面积,2003年人民政府就河北村委会1996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再查明,1996年3月13日河北村委会与郎锁成母亲朱凤云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主要内容为,“承包方人口3人,座落于一等地,类型为旱田,面积1.12(0.558);座落于下坎,类型为水田,面积0.37(0.23),合计1.49(0.788),发包方代表:裴正南(签字),承包方代表:朱凤云(签字),哈达门乡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珲春市哈达门乡承包经营管理站(公章)。期限自199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鉴证书记事栏中载明:2009年4月2日承包合同检查合格,2003年12月5日耕地承包合同更改变动。1998年至2003年郎锁成缴纳上述耕地承包合同登记的面积相应的农业税、统筹款。
河北村委会于2009年4月15日向关丽菊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河北村一组1996年第二轮承包责任田(1984年大包干时分的)王立常(水田0.138公顷,旱田0.54公顷)由于1998年妻子关丽菊、女儿王静、次女王芳农业户转为农转非,一组将承包田收回(但户口还在河北村)而且有1996年的承包合同。在2003年重新发放土地使用证,村里当时也为了收取统筹款和农业税的方便,因当时是一组社员郎锁成管理,便将土地使用证记在了郎锁成的名下,以上证明材料属实。姬增全(签名),河北村村委员(公章)2009年4月15日,郎志森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