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7年8月21日,张留忠与案外人王某某签订《收款收据》一份,载明出卖人王某某出售房屋一大间在老宅中间,约25个平方,卖给老宅居民张留忠,共计800元。收款收据落款处另有证明人肖洪基的签字确认。张留忠支付王某某购房款800元。收款收据中买卖的房屋即被拆迁房屋。房屋购买后,由张德茂一家居住使用至离开上海。1992年,青浦区徐泾土地管理所对上述土地房屋进行申报登记,载明使用权人为张德茂。1993年6月21日,张德茂就上述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006年,上述房屋遇动拆迁,张留忠将房屋的权利人变更登记至张留忠名下,张德茂予以准许。2006年12月10日,张留忠向动迁办出具了《说明》一份,内容为徐泾镇老宅XXX号房屋是张留忠一人在1987年8月21日购买得来(有收款收据一张),是张留忠暂借给侄子张德茂居住,1993年错办了土地使用权人为张德茂,后经房管部门核实并校正更改为张留忠所有。该房以后如与张德茂发生纠纷由张留忠一人承担法律责任,与动迁部门无关。
2006年12月12日,城建公司作为甲方,张留忠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乙方所有的房屋坐落在徐泾路老宅镇14号,房屋性质为私房,建筑面积为33平方米。根据动迁政策,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现金补偿款共计138,000元。双方还约定,乙方可以购买镇政府指定的区域内平价动迁安置房50平米建筑面积(2,500元/平米均价),另可购买优房房价1-30平米(3,000元/平米),31-50平米(3,500元/平米),按房型大小超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2009年6月30日,张德茂及季梅芳向张留忠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徐泾镇老宅XXX号房屋拆迁后所有付费138,000元。
2011年12月9日,张留忠经抽签抽到徐泾河畔家苑XXX号XXX室的配套商品房。后张某甲、张某某作为乙方,案外人上海徐泾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青浦区徐泾镇盈港东路3188弄《徐泾河畔家苑》47号301室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89.20平方米,房价款为210,491元。乙方支付了房款210,491元后,甲方出具了发票。2012年12月13日,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交接书,并确认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89.30平方米,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甲、张某某名下。
一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是否由张德茂出资委托张留忠购买存在争议:
张德茂称,张德茂自1983年从外地来上海打工,1984年开始跟随叔叔即张留忠一起干活,张德茂开始在张留忠家的隔壁租了房屋居住,在张留忠家吃饭,每月支付张留忠30元的伙食费,张德茂每月将自己的剩余的工钱放在张留忠夫妻处保管。王某某和张留忠是邻居,1987年,王某某问张留忠是否购买其老宅镇14号房屋,因张留忠有房屋,故张留忠就表示不要购买,张留忠问张德茂是否要购买,张德茂表示要购买,故张德茂委托张留忠向王某某购买,张留忠用张德茂存放在自己处的工钱支付了800元房款,购房的经过张德茂不清楚,都是张留忠操办的,但购买之后,张德茂一家一直居住在14号房屋内。
张留忠称,张德茂是自己的侄子,来上海打工跟着张留忠一起干活,但张德茂并没有把剩余的工钱放在张留忠夫妻处保管,张德茂在张留忠家附近租房居住,在张留忠家里吃饭,每月支付伙食费15元。购买14号房屋的钱都是张留忠个人出资,买房子的时候没有告诉妻子和女儿,所以家人不知道,办证的时候因为不住在房子里,所以办的是张德茂的名字。拆迁的时候才把名字改成自己的。因为妻子以为房子是张德茂的,所以拆迁的时候才打电话给张德茂问张德茂要补偿款还是要房子,张德茂没说要房子,只是说要钱,所以后来把补偿款给了张德茂。张某甲称买房的钱是其父亲张留忠出的,买下来让张德茂居住,但父亲从未和家人说过买房子的钱是自己出的,所以母亲和自己都不知道谁出的钱。拆迁的时候,父亲张留忠认为房子给张德茂住就归张德茂了,所以在拆迁的时候才会打电话问张德茂,补偿款才会给张德茂。
张德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1、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一份。张德茂称,2017年2月16日,张德茂夫妻得知张留忠夫妻侵占了张德茂的安置房后到张留忠家要钱,当时张德茂要求张留忠补自己50万元,张留忠夫妻不同意,张留忠说要钱只有两三万,要房子就按每平方米2.9万元的价格购买,所以双方没有谈成。录音中张留忠的妻子汪桃英确认被拆迁房屋是张德茂花费800元购买。2、案外人张惠娟出具的证明一份,张惠娟是张德茂另外一个叔叔张晓忠的妻子,张德茂一家离开上海后将老宅交给叔叔张晓忠一家照管并对外出租,房租每月以现金的形式交给张德茂。
对于张德茂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张留忠质证如下:1、确认是张德茂夫妻和张留忠夫妻的谈话录音,但认为录音不完整,当时两个女的在争吵,最后张留忠说了一句“别吵了,这房子的来历是谁的”没有录进去。前面录音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但张留忠的妻子对老宅的买卖过程并不知情,所以她说的话可能不是事实。张留忠称,自己在现场,之所以没有对自己妻子的话进行反驳,是因为张德茂没有说要打官司,张德茂只是想要钱,当时想张德茂如果要的多就不行了,但张德茂始终没有说要多少钱。自己虽然没有直接说房子的钱是谁出的,但最后问了一句“这房子的来历是谁的”。城建公司称不清楚。张某甲、张某某未予质证。2、张留忠、张某甲、张某某称张惠娟确实是张晓忠的妻子,但要向她核实该证明是否她本人出具,核实后再出具质证意见。后张留忠、张某甲、张某某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
对于张德茂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认证如下:1、对于张德茂提供的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因张留忠对真实性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纳。该份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张留忠的妻子确认被拆迁房屋系张德茂所购,张留忠并未提出异议。张留忠、张某甲、张某某称因张留忠未告知家人房屋是张留忠购买,故其家人以为是张德茂购买,所以拆迁时才打电话给张德茂询问张德茂是要钱还是要房,张德茂说要钱才把补偿款给张德茂。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张德茂打工时在张留忠家吃饭尚需要每月支付伙食费,如果老宅确系张留忠出资购买,其家人不可能不知情,亦不可能不向张德茂收取租金,拆迁时不可能询问张德茂,不可能将大额的补偿款支付给张德茂。故张留忠、张某甲、张某某所述不合常理,难以采信。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被拆迁房屋系张德茂出资并委托张留忠购买。2、对于案外人张惠娟出具的证明,因属于证人证言,应由证人出庭作证,但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明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