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蒋某(曾用名蒋细泉)于1999年10月26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吴阿珍、子蒋小平、女蒋小琴,即本案三原告。死者蒋某、吴阿珍、蒋小平与邵雪芳均系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大路村委东张家尖村民小组(以下简东张家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蒋小琴原系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1年因结婚将户口迁出,后于2008年又将户口迁回该村民小组。1981年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蒋某承包了东张家尖村民小组地名为一亩三、面积为1.823亩的一块农田。因蒋小平、邵雪芳所在的村民小组人少田多,1991年开始朱建东陆续承包了村民小组近30亩土地,其中,1998年左右,蒋某将案涉的一亩三田块交由朱建东承包。1995年2月,因村民小组蒋凤英死亡变成绝户,蒋某种植了原蒋凤英承包的村民小组地名为一亩六、面积为1.262亩的一块农田及自留地。
1997年二轮承包时,吴阿珍、蒋小平、蒋小琴及邵雪芳所在的大路村委仅由村干部按上一年村民实际种植的田亩为标准签了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并交由相关部门备案。其中,案涉的田地在1997年12月6日,由蒋某作为承包人(乙方户主)以蒋细泉之名与村委作为发包人(甲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蒋某除承包一亩三田块1.823亩外,还包括绝户蒋凤英的一亩六田块1.262亩,及小河东田块0.99亩、滩头上田块0.26亩、秧田三块(分别为0.705亩、0.276亩、0.2亩)等在内的总面积为6.276亩的八块田块,承包期限30年,于2027年12月31日止;同时规定,依据国家政策、法规,乙方在承包期内经甲方同意,可以有偿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002年前黄镇新建环镇东路,邵雪芳的承包田因筑路所需田亩数减少了近3亩,在此情况下,经吴阿珍、蒋小平、蒋小琴及邵雪芳所在的村民小组协商,并由吴阿珍、蒋小平、蒋小琴同意,将案涉的一亩三田块交由邵雪芳种植。邵雪芳遂开始种植一亩三田块至今。
2005年8月,东张尖村民小组形成户主代表决议一份,载明“有关本村小组各农户的承包土地情况变化,为了更好地完善承包土地合同,考虑到目前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现已收回朱建东承包原各农户的田块面积。为了落实该田块的种植,对该田块确定为81年原分配到各农户的农户种植,但在该田块发包给朱建东承包时农户之间调整的土地面积在收回朱建东承包土地面积中扣算,多数农户签字后生效。”下方由户主代表邵雪芳、吴阿珍等七人签字。
2015年8月,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调查时,蒋小平申报登记的承包地基本情况为:二轮承包面积8.548亩,二轮承包总地块数7块,分别为四亩头田块1.838亩、一亩九田块1.278亩、半亩头田块0.707亩、一亩六田块1.262亩、一亩三田块1.823亩、四分头田块0.4亩,秧田1.24亩。其中,一亩三田块1.823亩被用线划掉。邵雪芳申报登记的承包地基本情况为:本次确认登记面积10.417亩,二轮承包总地块数和本次登记承包总地块数均有从10改为11的痕迹,其中包括一亩三田块1.823亩。
以上事实,由吴阿珍、蒋小平、蒋小琴向该院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村死亡申报单、邵雪芳提交的大路村东张村小组户主代表决议、武进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入户调查表二份、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大路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东张尖村民小组及村上农户联名签署的村小组证明、证明,及吴阿珍、蒋小平、蒋小琴、邵雪芳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该院依法予以确认。
诉讼过程中,该院依法对东张尖村民小组的队长蒋建华、在场人潘乾中、钱小华进行了调查,他们陈述:……第一次分田是吴阿珍、蒋小平的,没有红本本,只是一直由他们种。种了几年后,因田多人少,74亩田,30多个人,小平的父亲蒋某种不了这么多,就把自己的田送给了他侄子、他女婿,还有一块送给了种田大户朱建东,给朱建东的就是一亩三,我们队上一共给朱建东租种三十多亩,一亩三是吴阿珍家个人送的,这个没有合同,他们私下交易的,种田大户的是连片的,一亩三不在一起,种田大户嫌麻烦,就先还给了蒋某,蒋也种不了,就送到了队里,他自己种不了,在还之前,蒋某还抢了一个绝户的地(一亩三分,田名叫一亩六,是蒋凤英家的田)。大队不能抛荒,队长蒋夫泉和我商量,就把一亩三交给了邵雪芳种,因为当时还要交上缴款的。当时,邵雪芳提出要签协议,我们两个队长就说我们几个说了就算,不用签协议了,所以当时没有签,时间那个应该在2003年前。后来朱建东不种还给生产队,队里就开会重新分配,所以就形成了一个决议,也就是我提供的这个协议复印件。……基本上分配的原则就是谁种的,就分给谁。所以邵雪芳种的这个一亩三就给了邵雪芳。……05年以后,这个田一直由邵雪芳种的,以至于后面国家发放种粮补贴,一直都给邵雪芳,吴阿珍都没有异议。2016年确权时,吴阿珍把确权资料交上来的时候,把送给邵的一亩三的田写在上面,把抢绝户的田也写在上面。当时,我对一亩三表示反对,吴阿珍表示不服,就去找了镇调解办,调解办的人找到我,我就说你把绝户的田退出来,邵雪芳的田就给你,我还做了邵雪芳的工作,邵也同意这个方案,但蒋小平不肯。后来包括调解办、我、蒋夫泉都做工作的,都没做通。蒋小平的姐姐蒋小琴找到我表示同意把绝户的田归小平,邵的田还是给他种。后来,我就到大队,小平和他的姐姐就来办了手续,在确权书上把一亩三去掉,然后都签字确认,把确权的方案报上去了。……我们没有第二轮承包,只是应付上面,所以就办了一个这样的承包合同书,这个合同书我们不认可。我要补充的是05年形成的决议,是我们队和社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该院还对该村村民小组王玉娣进行了调查,形成了谈话笔录。
一审法院认为,蒋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了包括案涉一亩三田块在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7年二轮承包时,吴阿珍、蒋小平、蒋小琴、邵雪芳所在的村委未按照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仅由村干部按上一年村民实际种植的田亩为标准签了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但案涉的一亩三田块的承包经营权仍归蒋某家所享有。蒋某死亡后,吴阿珍、蒋小平、蒋小琴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享有了包括一亩三田块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2年邵雪芳所承包的土地因筑路田亩数减少,在村民小组的协调下经吴阿珍、蒋小平、蒋小琴同意,吴阿珍、蒋小平、蒋小琴将其名下的一亩三田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交由邵雪芳种植,2005年村民小组召开了包括吴阿珍、邵雪芳在内的户主代表会议形成了户主代表决议,“对该田块确定为81年原分配到各农户的农户种植,但在该田块发包给朱建东承包时农户之间调整的土地面积在收回朱建东承包土地面积中扣算”,即按照谁种植归谁所有的原则,通过民主议定程序集体商议对村民小组的田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调整并按该决议履行至今,进一步确认了邵雪芳享有了一亩三田块的承包经营权。且在2015年土地确权时,案涉的一亩三田块经村民小组会同村委会、村镇调解办等部门进行调查、调解后,该田块在申报登记时已登记在邵雪芳的名下。故邵雪芳已取得了案涉一亩三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阿珍、蒋小平、蒋小琴要求邵雪芳返还该田块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未果,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吴阿珍、蒋小平、蒋小琴要求邵雪芳立即返还1.823亩农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吴阿珍、蒋小平、蒋小琴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