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鑫金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益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兆飞,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鑫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游次。经理。
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镖臣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鑫金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
镖臣公司诉称,镖臣公司与鑫金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签订《APP专项应用软件销售合同》,并于同月25日签订《金蝶软件销售合同》(ERP)。合同签订后,镖臣公司按约履行义务,但鑫金公司至今未能按约完成金蝶相应软件开发和交付,已构成违约,且多次交涉仍置之不理,反而要求镖臣公司继续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鑫金公司向镖臣公司返还技术开发费1047200元、支付违约金120万元。
鑫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两份软件销售合同均订立有书面的仲裁条款“双方都有权向任何一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裁决”,中山市没有仲裁委员会,故本院无权管辖,应告知镖臣公司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本案属软件开发和销售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主要义务履行地均在珠海市××××区,即使仲裁条款无效,本案也应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针对该管辖权异议,镖臣公司认为:1.中山市的仲裁机构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珠海的仲裁机构有珠海市仲裁委员会及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2.中山市**镇属合同履行地,本院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双方都有权向任何一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裁决”,其中中山市应理解为中山市辖区内的仲裁委员会,而中山市仲裁机构仅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中山市的仲裁机构。
珠海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记载的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珠海仲裁委员会在珠海××新区设立珠海国际仲裁院;珠海国际仲裁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约定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或者约定提交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的案件;珠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和决定书,加盖珠海仲裁委员会的印章”,珠海国际仲裁院系珠海仲裁委员会的下属或派出机构,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珠海仲裁委员会视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珠海市的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规定,仲裁协议无效。
二、本案案由。双方签订的主合同为《APP专项应用软件销售合同》《金蝶软件销售合同》,附件为《金蝶软件使用许可合同》《金蝶实施服务合同》《金蝶客户化开发合同》,上述合同均围绕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许可等进行约定,本案可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而非镖臣公司主张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规定,涉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故鑫金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珠海市鑫金软件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艺明
审判员郭宁
审判员阮春莉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