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超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王选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王选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冯超支付所欠土地承包费2017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5日共计11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冯超承担。事实和理由:王选平与冯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其0.75亩地承包给冯超,冯超承包后每年6月25日先行支付下一年的承包费。但冯超至今未按约定的递增20%支付下一年的承包费。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冯超辩称:王选平所称与事实不符。冯超虽然与王选平在2014年6月签订土地承包权流转协议,但实际未取得该土地的承包权。王选平在2013年7月已将该宗土地与西安祥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权流转协议,并且领取流转红利至2017年7月。2016年12月王选平所在村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包括王选平在内的所有土地收回由村集体统一经营、分配、管理。2017年6月王选平所在村组将包括王选平在内的20余户土地已经流转给冯晓彬,冯晓彬依据王选平所在村民小组的通知已将该宗土地的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土地收益489580元交给王选平所在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2017年10月份已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向王选平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分配。综上,冯超并未实际取得该宗土地的承包权,至2017年6月以后该宗土地已由冯晓彬从王选平所在的村民小组流转,故王选平所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