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6 0:00:00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光明,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西安市未央区村民,住。
委托代理人李玉荣,女,汉族,1967年2月25日出生,西安市未央区村民,住,系雷光明之妻。
委托代理人程录朋,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超,男,汉族,1979年12月31日出生,西安市未央区村民,住。
委托代理人冯晓彬,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西安市未央区村民,住,系冯超之兄。
上诉人雷光明因与被上诉人冯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13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雷光明的委托代理人李玉荣、程录朋、被上诉人冯超的委托代理人冯晓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光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雷光明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冯超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部分事实有严重错误。涉案土地是村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分配给村民的土地,是村民的承包地,也是口粮地。一审判决却错误认定涉案土地是村组交给村民耕种的土地,与事实不符。涉案土地由雷光明依法取得,并依法将承包权流转给冯超,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冯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二,本案中认定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分配方案、土地流转协议、收款收据等相关证据系非法证据和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三,一审判决引用的合同法法条和判决结果背道而驰,遗漏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法条,判决结果错误。
冯超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雷光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雷光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冯超支付所欠土地承包费2017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5日共计23174元;2、本案诉讼费由冯超承担。事实和理由:雷光明与冯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其1.463亩地承包给冯超,冯超承包后每年6月25日先行支付下一年的承包费。但冯超至今未按约定的递增20%支付下一年的承包费。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冯超辩称:雷光明所称与事实不符。冯超虽然与雷光明在2014年6月签订土地承包权流转协议,但实际未取得该土地的承包权。雷光明在2013年7月已将该宗土地与西安祥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权流转协议,并且领取流转红利至2017年7月。2016年12月雷光明所在村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包括雷光明在内的所有土地收回由村集体统一经营、分配、管理。2017年6月雷光明所在村组将包括雷光明在内的20余户土地已经流转给冯晓彬,冯晓彬依据雷光明所在村民小组的通知已将该宗土地的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土地收益489580元交给雷光明所在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2017年10月份已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向雷光明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分配。综上,冯超并未实际取得该宗土地的承包权,至2017年6月以后该宗土地已由冯晓彬从雷光明所在的村民小组流转,故雷光明所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7月18日,雷光明与案外人西安祥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红光砖厂以西、团结工业园以东1.463亩土地的流转事宜签订土地承包权流转协议,约定:西安祥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年每亩支付雷光明经营分红16093元;该宗土地如未遇政府征用,该协议长期有效。2014年6月25日,雷光明与冯超就上述土地的流转签订土地承包权流转协议,约定:冯超每年每亩支付雷光明经营分红19311.60元,该分红每三年20%递增;该宗土地如未遇政府征用,该协议长期有效。雷光明领取的土地分红款截止2017年7月15日。因未收到2017年至2018年年度的土地分红款,雷光明诉至法院。另查,本案涉及的土地属于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2016年12月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召开以“统一分配问题”为内容的会议,形成方案:①2016年开始统一分配,流转出的不参加分配;②2017年开始统一分配、土地统一收回。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的组长毛保仓同意“16统一”。2017年5月1日,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对各位商家发出通知,决定自2017年5月1日开始,所有土地由该组集体统一管理,土地收益统一收取,严禁私自将土地使用费直接发放给村民。2017年6月29日,该组与案外人冯晓彬签订土地流转收益协议,将含本案涉及土地在内的土地流转给冯晓彬。2017年7月1日,冯晓彬将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该村一组的土地流转收益489580元支付给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后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通过该组2016年土地收益款统一分配方案。雷光明未领取该分配款,坚持要求冯超履行所签订的土地承包权流转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雷光明将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交给其耕种的土地流转给冯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土地的所有权人即雷光明、冯超所在的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将上述土地收回并重新流转,致使雷光明、冯超之间的土地承包权流转协议无法履行,并非冯超过错。因此,在冯超未实际取得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雷光明要求冯超支付2017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5日土地承包费,显系不妥,故对雷光明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雷光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9元(雷光明已预交),由雷光明自行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雷光明确曾与被上诉人冯超签订土地承包权流转协议,约定由雷光明将涉案土地承包权流转给冯超,冯超每年支付雷光明流转费用。但之后涉案土地所有权人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与村委会决定将包括本案涉案土地在内的所有土地统一收回村组集体管理,土地所有权人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已将涉案土地收回并重新流转。上诉人雷光明与被上诉人冯超之前所签土地承包权流转协议已实际无法履行,雷光明要求冯超继续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已无事实依据。因此一审判决驳回雷光明的诉讼请求,并无错误。雷光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部分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雷光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元,雷光明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焦海林
审判员李美红
代理审判员王学堂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