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宽与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白杨寨村委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宽,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白杨寨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白杨寨村。
负责人冯晨,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郭俊,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年,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西安市世园花卉繁育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办白杨寨村。
法定代表人冯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红治,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上诉人刘学宽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白杨寨村委会(以下简称白杨寨村委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等驾坡街办),原审第三人西安市世园花卉繁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园花卉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8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学宽系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白杨寨村四组的村民。在该村有一定面积的承包地。2007年2月10日,白杨寨村委会与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驾坡街办系见证人。合同约定,白杨寨村委会将其坐落于东月路以北耕地共××(其中白杨××53亩,四组65.95亩)承包给等驾坡街道办国土资源所。承包期限为2007年2月10日至2027年9月1日,共计20年零7个月。承包费每年每亩1500元,从第六年开始每五年递增5%。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07年9月1日,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与原审第三人世园花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玉江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将白杨寨村109.85亩土地出租给原审第三人进行农业生态开发经营。租赁期限为2007午9月1日至2027年9月1日止。租赁费每年每亩1500元,租金每五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5%。合同签订后,村委会交付了土地,原审第三人世园花卉公司接收并使用土地,亦向村委会支付土地使用费。包括刘学宽在内的四组村民,按自己在村组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多次领取了相关费用。
刘学宽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等驾坡街办和白杨寨村委会无权转让其的承包土地,要求返还其的承包经营权。事实与理由:1999年,其的承包地为2.8亩6分地,2003年时,村组和街办将地租给大荣公司,以每亩600元的租金给村民,2006年村委会换届后,街道办又来租地,后来地没有人管理而荒芜,村民把地里收拾完后,种了树苗。但后来村上和街道办又找人威胁村民,将地里的树苗拔光,2011年,村民有意见,村委会称要建立高效农业,而现实中是搞了一些经济商业化的东西,改变了土地用途。现在其认为不合理,希望法院给一个公道。
白杨寨村委会未出庭应诉,亦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等驾坡街道办辩称,2007年2月确实与白杨寨村委会签订合同,但是基于白杨寨村村民与土地使用人不信任,所以由等驾坡街办出面签订合同,是起中介作用,等驾坡街办并未实际使用过争议土地,当时土地政策流转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的刘学宽均是在2007年土地对外签订承包之后,均从实际使用人处领取过土地收益款。2015年2月刘学宽所在的村民小组与本案第三人世园花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但是补充协议内容是增加租金,不是租赁期限的变更,等驾坡街办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刘学宽的起诉亦超出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
第三人世园花卉公司辩称,其是跟村委会签订的合同,现在要求按合同履行。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案中,白杨寨村委会以集体的名义,对外出租部分土地,所得收益按村组内村民的承包土地面积比例分配给村民,该形式合法有效,其所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至于等驾坡街办,虽然系合同的相对方,又与世园花卉公司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世园花卉公司直接将租地款转至白杨寨村委会的账户上,故本案中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际系白杨寨村委会与世园花卉公司。刘学宽作为白杨寨村村民中的一员,并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况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学宽也多次领取了白杨寨村所分配的相关款项。故刘学宽是无权提出要求法院判令街道办和村委会无权转让承包土地并返还承包经营权的主张。故对刘学宽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学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学宽自行承担。
宣判后,刘学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白杨寨村委会于2006年10月份左右,在没有和本组村民协商,也没有开村民会、代表会的情况下,拔了村民的树,犁了村民的麦,还威胁村民,强行与等驾坡街办国土资源所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是国家赋予村民的合法权益,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等驾坡街办和白杨寨村委会的做法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并且白杨寨村委会并没有告知村民租地合同之事,只是赔偿了附着物和青苗损失费,白杨寨村委会称要建立高效农业,现实却是经济商业化模式,改变了土地用途,村民们对此不服。2011年其村三组、四组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进行多次调解,而街办和村委会都不配合,这几年间村民没有拿到青苗损失费,后来实在拖不起了,就同意增加一点钱,才在2015年领取了青苗损失费。但其和另外两家坚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村民的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流转。为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特提起诉讼。上诉请求:依法判令等驾坡街办和白杨寨村委会无权转让其承包土地,要求返还其承包经营权。
白杨寨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等驾坡街办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2月街办与白杨寨村委会签订合同,签订合同至今等驾坡街办未使用过土地,也未收益,刘学宽在2007年签订对外承包合同之后从世园花卉公司领取过土地补偿金,2015年2月村组与世园花卉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土地性质未发生变化,双方实际履行合同十几年,证明刘学宽起诉已经超过时效,即使刘学宽认为其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也是其于白杨寨村委会内部的关系,与等驾坡街办没有关系。等驾坡不是适格的被告。
世园花卉公司述称,我们是和街办签订的合同,按时交租金,和村民没有任何关系。
经审理查明,白杨寨村四组与世园花卉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对原租赁合同进行了补充约定,在该协议书上有四组29户村民代表的签字,包含刘学宽在内的4户村民代表未签字。白杨寨村委会将收取世园花卉公司的租金以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向村民发放,刘学宽称其领取过青苗补偿费,但具体领取时间记不清了。其余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刘学宽在本案中以白杨寨村委会出租其承包地的行为侵犯其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因涉案的土地流转行为系在等驾坡街办作为见证人的情况下,于2007年由白杨寨村委会将包含刘学宽承包地在内的本村部分土地整体出租给世园花卉公司,街办和村委会将收取的租金以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向村民发放。2015年2月12日世园花卉公司又与白杨寨村四组达成补充协议,提高了原合同租金,四组29户村民代表亦在补充协议中签字。合同至今已履行十年,刘学宽领取了相应的收益款。现刘学宽上诉要求等驾坡街办和白杨寨村委会无权转让其承包土地,要求返还其承包经营权的请求,因涉案土地系出租而非转让性质,故刘学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了刘学宽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刘学宽已预交),由刘学宽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亚凤
审判员肖晓?
代理审判员辛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石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