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公开答复行政纠纷上诉案
王如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公开答复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如亮。
委托代理人罗吉。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法定代表人苗圩,部长。
委托代理人李雷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兆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如亮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11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5月18日,王如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申请公开“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成立时间、中心架构和领导成员信息”和“关于举办2008绿色移动应用与创新产品评选活动的审批文件”。2016年6月29日,工信部针对王如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工信公开〔2016〕1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答复无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王如亮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告知,判令工信部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行政机关没有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能够向法院合理说明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原因或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查找义务。本案中,王如亮申请公开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成立时间、中心架构和领导成员信息,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法律规定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与工信部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上述信息工信部负有获取的职责。结合本案证据,即使如王如亮主张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参与了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的成立,也没有证据或法律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作为独立法人需要就上述事项向工信部报备。因此,工信部不负有获取该信息的法定职责。至于王如亮申请公开关于举办2008绿色移动应用与创新产品评选活动的审批文件,本案中亦无证据能够证明工信部批准过该活动,并且在诉讼中工信部也向本院说明从未审批过该活动。综上,被诉告知答复王如亮无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无不当。
关于王如亮主张被诉告知未引用王如亮申请内容致使被诉告知与王如亮申请缺乏对应性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答复时,应当明确其答复所针对的申请,以避免产生法律关系的混淆。但就本案而言,被诉告知所针对的申请内容仍然可以确定,因为结合本案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陈述可知,本案中王如亮于2016年5月18日在一个信封中同时向工信部提交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述申请工信部于2016年5月23日收到,在没有证据证明在2016年5月23日工信部还收到过王如亮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下,被诉告知表明其是针对2016年5月23日提交的申请作出答复,可以视为对王如亮同时提交的这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对王如亮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被诉告知的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综上,王如亮针对被诉告知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相关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了王如亮的诉讼请求。
王如亮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第一,上诉人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信息获悉,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工信部,上诉人所申请的是信息是工信部在履行监督管理社会团体职责中获得的信息,一审法院认定其不负有获取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属认定事实错误;第二,工信部作出的被诉告知未引用申请原文内容属于明显不当,且被诉告知法律依据不明,工信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告知,并责令工信部在法定期限内向其重新作出答复。
工信部未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王如亮向工信部邮寄提交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分别为:“上海世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宣称短信网址的权威管理机构是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MobNIC)。(MobNIC)是在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领导下,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共同发起成立的。申请人理解为短信网址是国家产品,花费
146500.00元向上海世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9个短信网址,现申请公开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成立时间、中心架构和领导成员信息。”和“申请人在www.12114.org.cn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网站获悉,信息名址业务荣获2008绿色移动应用与创新产品资讯类优秀产品奖,此次评选活动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中国绿色手机文化建设联盟和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增值服务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现申请公开关于举办2008绿色移动应用与创新产品评选活动的审批文件”。工信部于2016年5月23日收到该申请,于2016年6月3日作出工信公开〔2016〕120号告知书,告知王如亮延期15个工作日答复。王如亮于2016年6月13日收到该告知。工信部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被诉告知,并于2016年7月6日以邮寄方式向王如亮送达。王如亮于2016年7月12日签收。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王如亮向工信部提出两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一,针对其所提出的要求公开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成立时间、中心架构和领导成员信息的申请,现并无证据或依据能够证明工信部与该联合信息中心为上下级隶属关系,工信部保存有该信息中心成立的相关信息;其二,针对王如亮所提出的要求公开关于举办2008绿色移动应用与创新产品评选活动的审批文件的申请,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信部曾审批过该评选活动或有法定职责对该类活动进行审批,故工信部统一答复王如亮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且不存在法律适用不当之情形,王如亮对被诉告知的法律适用所持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如亮所持被诉告知未按其要求引用申请事项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等主张,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不再赘述。同时需要指出,工信部针对王如亮提交的两份信息公开申请简要笼统地作出一份被诉告知,虽不具有法律上的违法性,但确实给当事人辨识区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便,从信息公开便民的角度来说,工信部在以后的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加以注意。
另,经审查,被诉告知的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王如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如亮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井玉
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
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静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