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田某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安阳县。2014年7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2018年1月27日因刑满,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县s。2014年7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安阳县人民法院决定,2017年12月25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田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豫0522刑初7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某、田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安阳县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5月1日,安阳县许家沟乡五里庙村田某2的货车(车牌为豫E×××××)司机驾车不慎将其父亲轧死。因民事赔偿纠纷,2014年6月6日11时20分许,田某2的两个哥哥田某、田某将田某2正在运输的豫E×××××货车拦住,并将货车扣停到许家沟乡五里庙村玉兰修车厂内。被告人田某、田某将田某2货车的玻璃、车灯等部位砸坏,并将货车四条轮胎的气放掉。几天后,被告人田某、田某又到玉兰修车厂内,将货车另外四条轮胎的气放掉。经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货车轮胎在无气压状态下受较重压力压迫一段时间(一个月左右)后,轮胎钢丝帘线即会形成塑性变形,即便充至正常气压,轮胎钢丝帘线变形部位也无法恢复原状,失去应有强度,建议报废。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田某2的豫E×××××货车被损坏的部分价值共计208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田某、田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安阳县许家沟乡五里庙村出具的证明,证明田某不是中共党员,田某是中共党员。

3、安阳县公安局许家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田某于2016年8月6日被抓获,被告人田某于2017年3月28日被抓获归案。

4、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明,证明被告人田某、田某因2014年7月24日殴打田某2于2014年9月17日分别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5、许家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月14日该局办理田某提起重新鉴定到安阳市物价局重新鉴定时,物价局认为重新鉴定理由是对司法鉴定方面有异议,而不受理。

6、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关于轮胎在无气压状态下停放多久不能继续使用的咨询意见:货车轮胎在无气压状态下受较重压力压迫一段时间(一个月左右)后,轮胎钢丝帘线即会形成塑性变形,即便充至正常气压,轮胎钢丝连线变形部位也无法恢复原状,失去应有强度,建议报废,若继续使用会引起不良后果。

7、田某车辆被毁照片。

8、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关于确定豫E-×××××轮胎技术状况的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豫E-×××××江淮重型自卸货车转向轴左右两侧轮胎、第三轴和第四轴左右两侧外侧轮胎由于长时间(3个月)无气下受重力压迫,轮胎钢丝帘线形成塑性变形,即使再充气后钢丝帘线也会失去原有强度,建议报废,勿再继续使用避免形成恶性后果。

9、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意见:豫E-×××××江淮重型自卸货车车损共价值20818元。10、河南至诚鉴定公司说明,鉴定意见中的“三个月”为鉴定意见书“技术分析”中所述的该车已停放时间,咨询意见中表述的“一个月”为轮胎在无气压状态受重力压迫的极限时间,两个意见并不冲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其丈夫被三儿子田某2的货车轧死,大儿子田某、二儿子田某为此与田某2产生了矛盾,经过家里的长辈协商也没有说好。6月6日上午,田某、田某兄弟两人将田某2的货车拦住,开到路南的停车场里。田某、田某说为了防止田某2的货车再做生意,把货车玻璃砸了并把轮胎的气给放了。2014年8月份公安机关鉴定过以后,其让谢某给田某2的货车充过一次气。

2、证人申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安林路五里庙村开着一个玉兰汽车修配门市。2014年6月6日,田某、田某将田某2的豫E×××××货车开到修理场。其听见给轮胎放气的声音,后看到货车的前面四个轮胎没气了,前挡风玻璃和车门玻璃被砸碎了。中间没停几天,田某、田某等人又来修理厂,他们走了后,其看到货车后面四条轮胎没气了。

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6日20时许,田某的母亲让其把田某2的那辆货车上的轮胎充气。其给五条轮胎冲了气。

4、证人王某(田某妻子)的证言证明:其丈夫田某、大哥田某因为三弟田某2的货车碾死其公公的事,把田某2的货车扣到五里庙玉兰大修厂,并将货车的轮胎气放了,玻璃砸了。

5、证人田某1(田某、田某、田某2伯父)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1日下午,田某2的司机开着田某2的货车轧死了其二弟田文书。田某2和田某、田某商量好,田某2把车卖掉,但田某2并没有卖车,而是一直开着这辆货车拉石子。6月6日,田某、田某将田某2的货车扣了,把肇事货车的八条轮胎的气放了,又把货车的玻璃砸碎几块。从把车扣到那里其就一直给他们说事,都没有去充过气。8月15日下午拖车时车上的八条轮胎没气了。

6、证人蔺某(五里庙村支书)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5日15时许,田某2将车拖走,拖车时车是重车,轮胎没气。

(三)被害人田某2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1日,李长存驾驶其车牌号为豫E×××××大货车将父亲家田文书轧死。其大哥田某、二哥田某就民事赔偿与其说事,但没有达成协议。2014年6月6日11点左右,田某、田某等人把货车扣押了。其到玉兰修理厂看到货车前挡风玻璃、驾驶室两侧玻璃、汽车的两个大灯、还有一扇车门、两边的倒车镜、前视镜都被砸了,并且还有四个轮胎被放了气,其报了案。2014年6月16日,其到现场发现货车后侧的另外四条轮胎也被放了气。2015年9月份,我将车开出来修好卖掉。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证明:其和田某、田某2是亲弟兄。田某2的货车倒车时将父亲田文书轧死了,田某2一直没有赔偿。2014年6月6日上午,其和田某拦住了田某2的货车,将田某2的货车停在了五里庙村玉兰修理厂里面。当时心里太急,其和田某就用石头将田某2的货车前挡风玻璃、驾驶室的两边玻璃、汽车大灯、两边的倒车镜、前视镜都砸了,并且将货车的四个轮胎放了气。

2、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6月5日夜里,田某2保证第二天把货车停下来说事。2014年6月6日,其与田某到附近停车场没有找到田某2,后来在水冶遇见他的货车在跑车。其和田某把田某2的车开到路边的停车场内,为防止田某2不说事还跑车,把田某2的车玻璃、大灯等东西给砸了,又把田某2货车前面的四条轮胎放了一半的气。

一审法院认为

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田某、田某因家庭纠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20818元,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田某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对田某、田某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田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田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田某的上诉理由:1、其为了让田某2停车说其父亲死亡的赔偿事宜,才将轮胎放气,因此造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2、鉴定人员没有相关资质,程序不合法,结论不客观。

上诉人田某的上诉理由与田某基本一致。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田某、田某所提“其为了让田某2停车说其父亲死亡的赔偿事宜,才将轮胎放气,因此造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的上诉理由。经查,田某、田某将轮胎放气,致使轮胎长时间无气停放,造成轮胎损坏报废,田某、田某将轮胎放气的行为是造成轮胎损坏报废的直接原因,具有损坏财物的主观故意。故上诉人田某、田某的该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田某、田某所提“鉴定人员没有相关资质,程序不合法,结论不客观”的上诉理由。经查,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及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均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作出的司法鉴定书程序合法。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作出的鉴定书及情况说明对于货车轮胎受损的原因及理由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及分析,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根据轮胎折旧作出价格鉴定,均客观真实。故上诉人田某、田某该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田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20818元,数额较大,核其二人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某、田某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柳洪伟

审判员O宁宁

审判员申江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庞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