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2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伟酒后驾驶皖G-×××××号现代越野车(以下简称越野车),从其家中行驶至市蓝天大市场对面的水果摊买水果,因琐事与被害人司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刘伟驾车在道路上追逐司某驾驶的帝豪轿车,当两车行至市过境公路绿云山庄门前路段时,被告人刘伟驾车超越司某所驾车辆,并向左急打方向,将司某所驾车辆挤向道路中心隔离栏,致使司某所驾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坏。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到现场将被告人刘伟带至铜陵市公安医院,经抽取静脉血样检测,被告人刘伟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刘伟将损坏的司某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维修费为23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司某的陈述:2012年5月12日凌晨3时许,其驾车带着张某、王某至市蓝天大市场对面买水果时,因其要求刘伟将车往旁边靠一下,刘伟即先后对其和王某面部进行殴打,并到水果摊上拿了水果刀。其驾车离开现场一会后再次来到水果摊,被仍在水果摊的刘伟发现后,刘伟即驾车追逐其驾驶的车辆,并在追逐途中用越野车撞击其驾驶的帝豪轿车,当两车行至市绿云山庄路段时,刘伟用驾驶的越野车挤向其驾驶的车辆,导致车辆撞向马路中心隔离栏,车辆发生侧翻。
2.证人张某证言:2012年5月12日凌晨,其与王某乘坐由司某驾驶的帝豪轿车在市蓝天大市场对面买水果时,与刘伟发生纠纷,司某和王某都被刘伟打了。等司某驾车再次经过该水果摊时被刘伟发现,刘伟即驾驶越野车追赶。当车行至市绿云山庄路段时,越野车超过帝豪轿车,并用车身挤向帝豪轿车,导致车辆发生侧翻。
3.证人孙某证言:2012年5月12日凌晨,有两个小伙子开着一辆黑色小轿车来我摊上买水果,被告人刘伟也驾车来买水果,因为刘伟的车停在黑色轿车后面,那个先来的小伙子就叫刘伟让一下,刘伟打了那个小伙子几巴掌,并从自己车上拿了铁棍砸了那个黑色小轿车几下,另外一个小伙子上来问怎么回事,也被刘伟打了几巴掌,然后刘伟又到我摊上拿了把西瓜刀,那两个小伙子就开车走了。一会黑色小轿车从地下商场那边开回来,刘伟也开车走了。
4.被告人刘伟供述:2012年5月12日凌晨,其在家喝了约半斤白酒后,到蓝天大市场对面买水果时遇到几个小伙子,因其怕被打,就找水果摊老板拿了把水果刀,等了几分钟后其驾车准备离开,来了之前那几个小伙子开的黑色小轿车和一辆宝马轿车,他们开着车追我,在百货大楼十字路口时,因为看见一辆警车开过来,他们就开车跑了,我就驾车追黑色小轿车,黑色轿车掉头时,往后倒了一下,正好撞在我的右前方大灯处,然后黑色轿车加速逃跑,我就开着车对警察说对方在抢劫,然后就立即追他们。一直追到市绿云山庄路段时,和对方车辆并列行驶,我用驾驶的越野车左侧贴着对方的右侧,然后方向盘往左打,对方车被我挤向中心隔离栏就翻了。
5.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派出所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5月12日凌晨,铜官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洪宁信息部附近打架,派出所随即派出警员前往,在洪宁信息部义安路口发现有一辆黑色帝豪无牌轿车逆行,一辆白色现代越野车在其后追逐,越野车驾驶员在行驶中对警员称前方黑色轿车上的人抢劫。警员即驾车跟随。行至市过境公路中和园附近路段时,帝豪车与现代车发生碰撞,导致帝豪轿车撞向中间隔离栏发生侧翻,随后,警员将两车驾驶员带至公安机关。
6.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报告证实2012年5月12日刘伟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帝豪轿车在市绿云山庄门前路段被撞侧翻后的现场情况。
8.维修清单及发票证实被损坏的帝豪轿车的维修情况及维修费为23000元。
9.被告人刘伟的户籍证明证实刘伟的身份简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