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
一、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龚羡桂、邱福辉、邱福裕等人经商量后,决定以北流市竹径开发区内土地归属存在纠纷为借口,要挟购买到该开发区土地建房的业主,如要正常建房施工,必须向龚羡桂、邱福辉、邱福裕等人支付若干钱款。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龚羡桂、邱福辉、邱福裕等人到竹径开发区被害人李某1在建房屋工地处,阻止李某1建造房屋。李某1经与龚羡桂交涉后,被迫于2016年12月的一天,在其所建房屋工地处,交给龚羡桂18000元。之后李某1强才得以顺利建造房屋。龚羡桂得款后,与邱福辉、邱福裕等人共同分赃。
2.2016年9月的一天,邱福辉、邱福裕到竹径开发区被害人古某1在建房屋工地处,阻止古某1建造房屋。古某1经与邱福裕交涉后,被迫于2016年9月的一天,在北流市邱福裕经营的木工厂内,交给邱福裕10000元。之后,古某1才得以顺利建造房屋。邱福裕得款后,与龚羡桂、邱福辉等人共同分赃。
3.2017年2月的一天,龚羡桂去到竹径开发区被害人骆某1在建房屋工地处,阻止骆某1建造房屋。骆某1为能顺利建造房屋,托请李某2帮忙与龚羡桂交涉。李某2经与龚羡桂交涉后,告知骆某1交涉的结果。骆某1被迫于2017年3月的一天,给了9000元李某2。李某2带着该9000元到北流市龚羡桂家交给龚羡桂。之后,骆某1才得以顺利建造房屋。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李某1、古某1、骆某1的陈述,证人骆某2、李某2、邱某1、龚某、邱某2的证言,征地协议书、征地规划图、被征用土地补偿统计表、农户领取补偿款名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政府北政报字[1995]1号关于请求批准白马镇“桂粤边城”总体规划的请示、北政报字[1995]54号关于同意市土地管理局征地划拨给白马镇作为“桂粤边城”改革试验区建设用地的请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行政公署玉署函[1995]40号批复、玉署函[1995]173号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计划委员会玉地计基[1995]81号文件,广西玉林地区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玉地综试[1994]12号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中国农业银行回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龚羡桂、邱福辉、邱福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
2017年1月19日,龚羡桂要求在北流市大伦镇竹径开发区购地建房的被害人林某出示建房手续,遭到林某拒绝。当日19时许,龚羡桂纠集骆朝东、龚海飞、邱福贵、龚海旺、邱盛荣等人去到竹径开发区林某在建房屋工地处,持铁铲、钳子等工具,破坏林某刚捣制好的在建房屋的地基梁。经鉴定,林某被毁坏房屋地基梁价值7756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骆某3的证言,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仲恒鉴字[2017]第(SW015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北价认公[2017]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龚羡桂、邱福贵、骆朝东、邱盛荣、龚海旺、龚海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龚羡桂参与敲诈勒索3次,敲诈所得37000元,参与故意毁坏财物1次,毁坏财物价值7756元;邱福辉、邱福裕参与敲诈勒索2次,敲诈所得28000元;骆朝东、龚海飞、邱福贵、龚海旺、邱盛荣参与故意毁坏财物1次,毁坏财物价值7756元。
原判还认定,龚海飞于2017年9月19日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龚羡桂、骆朝东、龚海旺、龚海飞、邱盛荣、邱福贵共同赔偿了8000元给被害人林某,林某对龚羡桂、骆朝东、龚海旺、龚海飞、邱盛荣、邱福贵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李某1、古某1对邱福辉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该事实有收条,谅解书,北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