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黄某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8执复3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监督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霞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粤0803执389号执行通知书,黄某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6)粤0803执389号执行通知书,对执行款进行执行回转。
霞山法院审查查明: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霞山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霞法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判决:1.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2.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黄晴由原告李某负责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黄晴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黄某每月负担黄晴的生活费600元,黄晴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按实际金额凭有效单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有探视女儿的权利,原告应予协助。3.限被告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李某住房公积金相应款25149.09元、经济帮助款14400元,共计39549.09元。4.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黄某不服判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湛江中院)提出上诉。湛江中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湛中法民一终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31日,李某向霞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黄某支付黄晴从2015年4月起至2016年5月的生活费8400元;2.黄某支付黄晴2015年教育费、医疗费6924.64元;3.黄某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494.92元。霞山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0803执389号。2016年11月18日,该院作出(2016)粤0803执389号执行通知书,通知黄某支付15821.56元及申请执行费。2016年11月25日,黄某将15821.56元汇入霞山法院账户。被执行人黄某曾于2016年11月28日向霞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霞山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粤0803执异113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黄某的异议申请。黄某向湛江中院申请复议,湛江中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粤08执复11号执行裁定,裁定:1.撤销(2016)粤0803执异113号执行裁定;2.发回霞山法院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