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菏泽市欧洲城小区实施开发的过程中,聂某1、付某家、王某1家有六处民房位于该项目区,在依法进行评估时,上述六处房产的产权调换补偿价值为6161227元,货币补偿价值为5785510元,由于未达成协议,该六处房产在项目启动过程后未被拆除。被告人魏海波为了其在菏泽市牡丹区欧洲城小区开发项目中承包的土方活施工方便,遂将此事告诉被告人李滨,让其帮忙寻找两台挖掘机拆除该六处房产,事成后让其干工地上的活。被告人李滨遂联系被告人程海东寻找挖掘机,被告人程海东遂向李滨提供被告人姜连艳的联系方式,后被告人姜连艳联系到挖掘机。2016年10月2日凌晨,在未取得任何授权或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四被告人纠集多人用挖掘机等设备将被害人聂某1、付某、王某1的六处房产拆除,房间内有关物品被砸。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聂某2、聂某1等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部门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1之父王某2已与山东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人魏海波、李滨等人的行为致其房屋及屋内物品受损一事达成了协议,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完全弥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日,聂某1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南城派出所报案,称在其本人尚没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私自将位于菏泽市中山路欧洲城附近双阳社区的房子推倒,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南城派出所于2016年10月8日以故意毁坏财物进行侦查。2016年10月26日,将案件移交牡丹分局刑侦队侦办。2016年11月3日将被告人姜连艳、程海东、李滨抓获。同年11月10日抓获被告人魏海波。
(3)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
(4)谅解书及授权委托书,证实聂某2、聂某1、聂某3、郭秀珍的损失均已得到补偿,他们对被告人魏海波、姜连艳、程海东、李滨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部门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郭秀珍委托聂某2作为处理被拆迁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的全权代理人。被害人付某对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部门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5)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王某2已与山东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人魏海波、李滨等人的行为致其房屋及屋内物品受损一事达成了协议,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完全弥补。
(6)评估材料,证实经山东恒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六处房产权调换价值为6161227元,货币补偿价值5785510元。菏泽车管所证明证实付某名下的车辆情况。
(7)未到案证明,证实本案涉及的王某3、华某等人未到案。
(8)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10月2日10时5分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
2、刑事照片,证实涉案房屋被拆迁后现场情况。
3、证人证言
(1)证人姜某证言:2016年9月30日上午,王某3让其去牡丹区拆房子。第二天下午,王某3说需要两台挖掘机,用我们自己一台,他再联系一台,让其找一辆拖车,可能要拆六七栋房子,费用为11000元钱,并让其联系电话为150XXXX6783的人。其就联系定陶的拖车老板,拖车老板担心是强行拆除房子,让其问问情况,其就打王某3给的电话号码,对方说不是强制拆迁,万一砸了车就赔。拖车老板同意了,商定的托运费用是4000元。当晚,其和拖车司机、一个押车的人约定见面地点后将两辆挖掘机装上拖车。其让拖车司机去牡丹区长江路,有事电话联系。在路上,菏泽拆房子的人多次打电话催我们,拖车过来后,对方开车带着我们到了欧洲城小区南门,将两台挖掘机卸下来。拖车就开走后,对方的人给我们五人每人一个帽子和口罩,说了房子的位置,王某3和袁某进房子看了,发现没人住,其和袁某的挖掘机司机每人开一辆车用了四五十分钟就把房子拆完了。对方又让我们拆除欧洲城北门的房子,约半个小时左右,对方的人突然喊“赶快走”,其将车开到拖车上就走了。其给了拖车司机4000元钱。
(2)证人郭某证言:2016年10月2日凌晨,其看到国色天香北门进来一台挖掘机和五六个人,门口停了两辆轿车,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人进了院子。其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不理。不久,其听到院子里挖掘机的声音,干了不到两个小时就从北门开走了,从东门进了多少人其不知道,后来十几个人就开着门口的两辆黑色轿车走了。他们走后其发现国色天香里面的两套房子倒了。
(3)证人祁某的证言:其是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0月2日凌晨,欧洲城工地四户住家房屋被拆的事其不知道。2011年其公司开发欧洲城项目,其公司负责出钱,政府负责征收,安置费其公司负责。拆迁是指挥部负责的,指挥部先和住户进行协调,协调好后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指挥部通知我们,在双方的监管下,其公司将钱打给住户。住户签完协议收到钱后交钥匙。
(4)证人孔某的证言:事发那天晚上,来某说曹县有个活,让拉两台挖掘机到牡丹区,其就去了停车场,张某来了之后给曹县的人联系,在曹县梁堤头检查站附近装了两台挖掘机,后由张某开车去了菏泽。因其喝了酒,上车后就睡了。后来其听到张某接电话,接完电话张某把车开到牡丹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往东几十米北人行道上装了两台挖掘机,挖掘机的司机在车上没下来,之后把两台挖掘机卸到一个小区门口,挖掘机就进了一个小区拆房子,我们在路边等着。小区门口还站着四五个人,都带着帽子和口罩,拆了约半个小时,小区工地上突然有人说“赶快走”,把两台挖掘机装上后,张某开拖挂车就走了。
(5)证人张某的证言:2016年10月1日下午,来某让其和孔某到曹县拉两辆挖掘机,干到天明给4000元钱,并给其曹县老板的电话186XXXX3331。其打电话联系后,其与孔某在梁堤口检查站北边的路上与对方见面,对方让装了两辆挖掘机,他们开一辆白色轿车先走了。凌晨1点多对方打电话让其到长江路与牡丹路交叉口东边路北,把挖掘机卸在一个小区门口。过一个小时左右,对方让其拉到北门,挖掘机司机到北门后就开着车进了小区,在小区北门拆房子。约二十分钟,对方的人喊“赶紧走”,其就把挖掘机装上车走了。后曹县的人给了其4000元钱。拆房子的有七八个男的,都带着帽子和口罩。
(6)证人来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下午,电话为183XXXX3331的人打电话说是曹县的,想用其车拉两台挖掘机到菏泽拆房子,其说拆房子危险,如果不让拆就有砸车的可能。对方说砸了管赔,给4000元的费用。其让张某和孔某去了,拆的哪个房子其不知道,其通过拖挂车上的GPS知道行车路线。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聂某3的陈述:证实其家在欧洲城有三套房子,还没与开发商谈好,没签订协议,没拆迁。2016年10月2日下午,其家人发现房子被拆了,其家里的沙发、床都被砸了,损失约8000元,还有价值4万多元的玉扳指,三个黄金鱼、一幅字,价值其不知道。
(2)被害人聂某1陈述:2016年10月2日下午3时许,其到双阳社区聂庄看自己的房子,发现其家里的四处院子被偷拆了,四处院子是其和弟弟聂某3、哥哥聂某2共有的,其中一处较大的院子是连着的,被推倒的房子有其和聂某3各一套、其哥聂某2两套。其家的房子大概是1994年左右建的,拆迁前一直正常使用,2013年11月份其收到的开发通知和四份拆迁评估书,四处院子评估价390万元。因其对欧洲城开发商的征收手续有异议,所以没签字。
(3)被害人付某的陈述:其在菏泽市牡丹区中山路居住,其房子位于中山路天香小区东侧南30米左右。2013年11月,欧洲城工地开始施工,其房子的拆迁与开发商未达成协议。2016年10月2日凌晨3点多,其发现房子被拆了,房子附近停了四五辆车,有两辆挖掘机,两辆拖挂车,来的人都带着口罩,其报警了。其家的房子是1987年建的,砖混结构,简装修,房子里还有一台彩色电视,两套渔具。房屋评估报告上登记的是其母亲和其女儿的名字,其房子价值80多万元,加上装修和附着物共90多万元。其没收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该在评估所。
(4)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其家的房子在牡丹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2016年10月1日凌晨两点到四点左右,其家的房子被拆了,目击者说现场有两台挖掘机、两辆车,从车上下来一群带口罩的青年,还准备打目击者。其房子是否评估其不知道,房子总价值310万元,钢筋框架结构,建了十年左右。其没同意拆迁,房子里有字画、彩电、冰箱等总价值210万元。案发后其家人与欧洲城开发商协商了,其父亲出具了谅解书、协议书。
5、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魏海波供述:其承包了欧洲城内建筑垃圾、土方活。2016年9月,其发现欧洲城六七栋房子内没有任何东西,旁边的垃圾没法清理。9月底其给李滨说接了土方活,让他找挖掘机和其一起干。过了几天,李滨说找到挖掘机了,其带李滨去欧洲城小区看了土方活的位置,并说有几栋房子挡着,垃圾没法清理,要先把房子推了,其出费用,李滨同意了。李滨找到挖掘机的那天晚上,其给李滨两三万元钱和帽子、口罩、手电等,因为挖掘机白天不让进城,所以选择了晚上。刚开始拆的时候其在那里呆了一会,后来其就离开了。
(2)被告人李滨供述:2016年9月底的一天,魏海波说牡丹区欧洲城小区有六个钉子户,其中一户不同意拆迁,让其帮忙找两台挖掘机拆房子,其问他这样做有事不,魏海波说有政府和开发商呢,让其放心,如果事办成了,开发商给的活让其干点。当天其给程海东打电话说菏泽有个小区,有六个钉子户,只有一家不同意,让他找两台挖掘机把六处房子拆了。程海东给其姜连艳的手机号码,2016年9月29日下午,其和程海东、姜连艳从鄄城到菏泽,魏海波带着其去欧洲城工地,程海东和姜连艳在售楼部附近等着。其到现场后查了查一共是七户。魏海波走后,其让姜连艳到现场,看需要什么样的挖掘机。9月30日晚上,姜连艳打电话说在曹县找到两台挖掘机,其给程海东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到时候在门口盯着,每人给200元钱,并约定了集合地点。其租了一辆车,和程海东、姜连艳先去的菏泽,那些人怎么去的其不清楚。其和司机到立交桥附近找到魏海波,魏海波给其2万元钱和帽子、口罩、手电等,怕被钉子户发现。晚上十一二点左右,姜连艳说他去接挖掘机了,其就直接到工地门口。其看到挖掘机上约三四个人,其将帽子、口罩等发给他们,并给挖掘机上的人12000元钱,其自己剩3000元钱,其余的钱吃饭、租车等,另外来的人每人分200元钱。开发商安排的人打开门让挖掘机进去并在他们的指挥下拆房子,先拆的南边房子,在拆北边的房子时被人发现,我们发现那人想打电话,其就让挖掘机上的人赶快走了,其和姜连艳也离开了现场。程海东和找的人都没去现场。在拆除过程中,其与魏海波两人通话三十多次。其给程海东和姜连艳说的是拆几家钉子户的房子,只有一家不同意拆,拆的时候也把不同意拆的钉子户的房子拆了。
(3)被告人姜连艳供述:2016年9月28日,程海东说要用其挖掘机拆房子,因为其的挖掘机太小,就给他说帮忙找个大的挖掘机。当天其和程海东、李滨及李滨的两个伙计一起去菏泽的小区看房子的位置,李滨说共七家房子,只有一家不同意,都拆了就行,叫他拆房子的人说拆完房子后小区工地上的工程活可以包给他干。其通过微信找到曹县的挖掘机,费用是12000元钱。曹县的人问是不是强拆,其说不是。李滨还让找四五个人到菏泽架势,每人200元钱。10月1日那天下午,其和华某、文东等五人和司机一起与李滨、程海东去了菏泽,在路上其给去的人说是去拆房子。李滨先安排我们在北外环的饭店吃饭,晚上11点左右,李滨打电话让过去,等拉挖掘机的车来了后一起去了小区南门。李滨带着帽子和口罩已在小区等着,李滨给其1200元钱,并给每个人发了帽子和口罩,说他给了挖掘机的人5000元钱。在南门拆了半个小时后,李滨又带他们去小区北门拆。其给华某他们每人200元钱,给司机400元,然后其与华某的伙计就开车走了。在路上其给李滨打电话说先回去,李滨让其等一会。过了一会,记不清是李滨还是程海东打电话说一个老头打电话了,赶紧让挖掘机走,其又回到小区,看到挖掘机已经装到拖车上了。程海东、李滨让我们走,我们就开车走了。
(4)被告人程海东供述:2016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李滨打电话让其帮忙找个挖掘机,晚上到菏泽拆房子,一共六家,有一户是钉子户,要去强拆,其知道姜连艳是干挖掘机的,就把姜连艳的电话告诉李滨。李滨让其和姜连艳先去菏泽看看,李滨和姜连艳看了工地。拆房子那天,李滨说姜连艳找到车了,让其找几个人,晚上拆房子时在门口看着人,去的人每人给200元钱。其联系了程某,告诉他去菏泽帮人架势。天快黑的时候,李滨打电话让其去鄄九路化工厂找他们,程某就开车拉其去了鄄九化工厂,后来又来了两三辆车。其和李滨坐同一辆车,到鄄城与临商路路口加油站东边饭店,李滨没吃饭就走了,让其等他的电话。过了一会,其听到李滨给车上的寇某打电话让其几个都过去。到了小区,其看到挖掘机正拆房子,其下车没几分钟,李滨让挖掘机赶紧走,并把钱交给了寇某,寇某给其和程某每人200元钱,寇某就拉着其和程某回鄄城了。
6、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等,证实经鉴定,被害人付某家被损坏的复古雕刻椅子等家具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359元;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菏牡价认函【2016】09号补充材料通知书、菏牡价认函【2016】06号函证实对聂某1、付某、聂某3、王某1等房屋提出价格认定时,其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因该宗房屋价格认定时已全部推倒,价格认定人员无法到现场查勘该宗房屋具体状况,无法对该宗房屋进行价格认定;菏牡价认不受字(2017)0002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聘请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为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委托该单位对被害人的房屋进行鉴定,其单位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