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决认定:
1、故意毁坏财物
2002年7月1日,离石粮裕焦化厂与苏家村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期限二十年。2010年,离石粮裕焦化厂与苏家村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期限二十年。同年粮裕焦化厂因环保不达标被停产,土地租赁费一直按协议正常履行,粮裕焦化厂内配备有留守人员管理财务、维护绿化,并将厂内的部分闲置土地转租用于汽车维修等商业经营。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福平以向粮裕焦化厂索要拖欠煤泥款为由,擅自与被告人张某某、张智明等人商量将粮裕焦化厂土地收回。2014年5月9日,张福平、张智明分别将焦化厂南门和西门锁住,自5月11日起,张福平擅自连续几日在村委喇叭上喊话,召集苏家村村民到焦化厂分地。该村几十名村民听到喊话后陆续到达焦化厂,张福平现场指使村民们将厂内绿化植被毁坏,并种上玉米、豆角等农作物。张智明、张某某先后在焦化厂组织毁坏绿化植被的村民们签名,致使村民们持续十多天到焦化厂内毁坏草坪和绿化带。经鉴定,被毁坏的绿化植被价值74591.41元。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书证报案材料、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费收据,证人刘某1、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粮裕焦化厂被毁坏绿化植被价值鉴定意见,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2、强迫交易和敲诈勒索
2012年2月1日,经过招投标,山西环宇建筑公司、山西嘉润建筑公司、吕梁亨业建筑公司分别承建位于苏家村的经济适用房1#楼、3#楼和5#楼。2013年4月份至2013年7月份,被告人张智明以本人及家人于2012年3月份被陈某某(苏家村村民)等人殴打一事未解决为由,采用在工地上停铲车、搭帐篷等手段阻挠工程开工。城投公司、三家承建公司与苏家村村委共同商定由张某某(苏家村村民)协调负责经济适用房土方回填工程。2013年9月初一天,张智明等人采用将铲车堵在工程运输通行路上,用言语威胁要求承揽土方回填工程。最终,三家承建公司负责人王某、刘某某和李某某被迫于2013年9月14日与张智明等人签订了土方回填协议,土方回填工程款总计329646元。
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张智明等人预谋给三栋经济适用房拉砖牟利,张智明与1#楼负责人王某协商未果,由张某1(苏家村村民)出面将拉砖车堵住,1#楼负责人王某、5#楼李某某迫于无奈,与张智明等人签订协议,约定"砖由施工单位拉,每块砖给张智明等人抽取2分钱"。三家承建公司用砖总计3058190元,张智明等人可获利61163.8元。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书证拆迁补充协议、填土协议、三栋楼的施工现场图,证人李某、张某、侯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智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