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13 0:00:00

欧阳春波、欧阳健明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春波,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惠东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曾群锋,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惠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原审被告人欧阳健明,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何如坚,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阳健明、何如坚犯故意伤害罪,欧阳春波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粤1323刑初863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欧阳春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提讯了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欧阳健明因驾车时违规使用远光灯而遭到被害人郑某、周某等人的辱骂,遂怀恨在心。当日23时40分许,欧阳健明纠集被告人欧阳春波、何如坚及何某2、廖某1(均在逃)来到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文广某夜澜珊酒吧欲找郑、周理论。当欧阳健明等人驾车来到酒吧门口时刚好遇见郑和周等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后欧阳健明持汽车方向盘锁,欧阳春波、何如坚、何某2持木板、砖头等与被害方对打,致周某、郑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中欧阳春波还手持摩托车锁将郑某的粤L×××××小汽车砸坏(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车的损毁价格为人民币6710元)。同年7月25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大亚湾区小径村将被告人欧阳健明抓获归案;当日20时许,在欧阳健明的协助下将被告人欧阳春波、何如坚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春波、欧阳健明、何如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郑某、周某谅解被告人欧阳春波、欧阳健明、何如坚的犯罪行为,请求法院从轻判处三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欧阳春波、欧阳健明、何如坚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欧阳春波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欧阳健明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是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春波身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欧阳春波、欧阳健明、何如坚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被告人欧阳健明、何如坚可适用缓刑,但被告人欧阳春波身犯数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欧阳健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何如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欧阳春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总和刑期十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欧阳春波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对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罪数来认定其社会危害性没有法律依据,故在其他同案人均被宣告缓刑的情况下,对上诉人也应当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22时许,原审被告人欧阳健明因驾车时违规使用远光灯而遭到被害人郑某、周某等人的辱骂,遂怀恨在心。当日23时40分许,欧阳健明纠集上诉人欧阳春波、原审被告人何如坚及何某2、廖某1(均在逃)等人来到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文广某夜澜珊酒吧欲找郑某、周某理论。当欧阳健明等人驾车来到酒吧门口时刚好遇见郑某、周某等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后欧阳健明持汽车方向盘锁,欧阳春波、何如坚、何某2持木板、砖头等与被害方对打,致周某、郑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中欧阳春波还手持摩托车锁将郑某的粤L×××××小汽车砸坏(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车的损毁价格为人民币6710元)。同年7月25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大亚湾区小径村将原审被告人欧阳健明抓获归案;当日20时许,在欧阳健明的协助下将上诉人欧阳春波、原审被告人何如坚抓获。

另查明:上诉人欧阳春波、原审被告人欧阳健明、何如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郑某、周某谅解被告人欧阳春波、欧阳健明、何如坚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情况。

2、现场方位图、照片、勘察笔录,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概貌。

3、上诉人欧阳春波、原审被告人欧阳健明、何如坚的户籍资料,证实上诉人欧阳春波、原审被告人欧阳健明、何如坚的户籍信息情况。

4、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将原审被告人欧阳健明抓获,当天欧阳健明带公安民警抓获欧阳春波、何如坚。

5、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1证言证实,2017年6月6日,因其朋友生日在夜阑珊酒吧玩,凌晨00时30分许,有一名男子突然跑进酒吧说:“阿某1被人殴打了”,其立刻跑出酒吧,发现约有十人手持小汽车保险锁、砍刀、棒球棍、砖头和长棍等工具殴打周某及周某的朋友,突然有一名男子手持小汽车保险锁砸向周某的头部,其看见就拉着周某往外跑,那名男子就用脚踢了周某的背部,周某就被踢倒在地上,接着就有七八名男子上前来并手持小汽车保险锁、棒球棍、刀具以及砖头对周某进行殴打,周某的朋友也被对方的人追打,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期间其左手臂被一名男子手持长棍打伤,背部也被他人使用砖头砸伤。不久后,警察就来到现场。

(2)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7年6月6日晚23时许,其和朋友周某等人在夜阑珊酒吧喝酒,待其准备回家出酒吧门口时,看到6、7名男子拿着棒球棍、镰刀及铁棍冲过其想殴打其。双方就打其来了,没过多久对方的人就坐着小车离开了,其走过去看到郑某和周某受伤了,后来其听说郑某的车窗玻璃被对方的人砸烂了。

(3)证人何某1证言证实,大概在一个多月前其在长塘村委的一间小卖部看见欧阳健明,当时欧阳健明左手绑着纱布,说是因为其跟人家在夜阑珊酒吧附近打架受伤的,车子也被对方砸坏了,当时其开远光灯不小心照到对方的车子,双方发生争吵,后来欧阳健明回去找对方理论,双方殴打起来,对方还把他的黑色花冠轿车砸坏了,那部车欧阳健明和欧某都有在使用,但是欧阳健明使用比较多。

(4)证人欧某证言证实,我哥(欧阳健明)2017年6月有一天,其在家里带孩子,其哥哥回家和其说和别人打架了,其看见其哥哥一只手前臂包扎了纱布,布上有血迹,车也被人砸坏了,因为车(黑色的丰田花冠,车牌粤L×××××)是其的,其就赶紧问为何和别人打架。过了两三天其哥的一个朋友就把修好的车开回来了。之后其觉得这辆车被砸坏其就想不要卖掉,后来其哥就说要了,其就把车卖给他,卖了六万多元,把车过户给他后就把车牌改成粤L×××××。

5、原审被告人的供述

(1)原审被告人欧阳健明的供述:2017年6月6日22时多,我送朋友回家后经过平山夜阑珊酒巴路段,与对方一部私家车(黑色广本小桥车,车牌号为粤L**755,557,车型不详)会车,当时我开着远光灯,对方就闪灯提示我,于是我就打回近灯,对方司机则摆过我这边车道,堵住我方向,还放下车窗对我骂脏话(例如操你妈之类的脏话),我就举手示意表示不好意思,接着我就打方向准备离开,对方司机不但不让路,反而又退车堵我的车头,坐对方车后排的人也放下车窗对我骂脏话(例如说我眼瞎看不到闪灯提示、操你妈等)。要离时对方司机还问我的车什么车牌,还大声念出我的车牌(粤L×××××),我也看了下他的车牌就走了,走的时候看到他们停在夜阑珊酒吧门口路边下车进去夜阑珊酒吧了。我见对方车里有四五个人,而我自己一个人,虽然很火大,但是还是忍下来没发作,我就离开了。我开车去到平山黄排苏荷酒吧隔壁的车行里找朋友坐下聊天,就说起之前这件事,越说越火大,对方只是一群小青年,居然被他们欺负还骂了这么多难听的脏话,就想着要找他们理论让他们道歉认错。我想到何某2今天生日跟一群朋友平山惠浦酒吧玩,我就打电话联系他,电话里我问他跟谁一起玩,他说跟何如坚他们。我再跟他说我在路上被别人欺负了,让他叫几个人来一起去找对方理论,并让他们道歉认错。他说先跟何如坚过来找我,我就跟他们在苏荷酒吧门口等他们。何某2跟何如坚先搭车过来找我,他们找到我后我继续跟他们说对方是几个小青年,他们夜阑珊酒吧玩,我们过去那里找他们理论去。何如坚就提出他来开车,我就把车钥匙给了他,载着我跟何某2出发过去夜阑珊酒吧了。我们几分钟后去到夜阑珊酒吧门口,就刚好看到对方司机跟一个女孩子还有两名男青年准备开车门离开。我认得该部车跟对方几个人,我就赶紧下车拉对方司机那边的车门,很激动叫司机不要离开,先下车,之前在路上对我骂脏话是什么意思,要说清楚。谁知对方比我还激动,他下车后一直问我是不是要打他。我两就很激动地吵了几句,对方该名女孩跟两名男青年就想拉开司机,不让我们继续吵,谁知对方司机打开车尾箱拿出一根形状像棒球棍的方向盘锁出来,走近我挥起棍就朝我头部打来,我伸出左手阻档,我左手前臂背面皮肤被打裂了,立即开始流了好多血。我立刻更激动了,就回我的车拿出形状像棒球棍的方向盘锁,也朝对方司机反击,我也用车头锁朝对方打去,对方另两个男青年看到也一起过来推我,我被他三人推倒在地,与我一起到的何如坚、后面到的欧阳春波、廖某2也赶紧下车与我一起跟对方三人打了起来。我就用车头锁打向对方,何如坚、欧阳春波、廖某2在附近工地找到木板跟砖头砸向对方,对方也有拿木板跟砖头砸向我们,我们双方7人就打了五六分钟,双方都受了一些伤,对方司机头部受伤,他捂着头就跑进夜阑珊酒吧,该名女子就大喊说头被我们打爆了,我们就停下来没继续对打了。没一下子后我就看到对方司机拿着一把菜刀从夜阑珊酒吧冲了出来,后面很多人估计有二三十人拿着棒球棍、菜刀、水管、长约一米的西刀等工具也跟着冲了出来,他们冲出来有四五个人先围过来用棍打我,我被打到坐在地上,廖某2看到后就用木板打他们帮我解围,那几个人就改打廖某2,廖某2就往东方御景花园方向跑,对方边追边打他。对方还有人要打我们,我就跟何如坚、欧阳春波跑西子江方向跑,对方的人就没继续追过来,我们就停下来看向廖某2那边,我们看到对方有五六个人持铁棍、啤酒瓶、锁头围着廖某2殴打,没多久廖某2就躺在地上不会动了。何某2之前一直在车上,看到廖某2躺在地上后才出来喊我们说廖某2被打晕,叫我们过去看看,我们听到他喊后就跑过去看廖某2,对方也有人十来人追过来。我们跑过去廖某2那边看到他已经昏迷了,喊都喊不醒,身上很多淤青,衣服也很破烂。我们过去后,我们这边过来帮忙的三四部车大约十人也到了,他们下车后对方追来的见我们有来人帮忙就急忙掉头回去酒吧那边了,我们把廖某2抬上车叫后来的朋友先送他去医院。后面到的车先离开后,我就开回我的车载着何某2,何如坚开欧阳春波的车载着欧阳春波往江边离开,欧阳春波的车开在前面,到夜阑珊门口欧阳春波的车先停下来,我们也停下来,欧阳春波就先下车,何某2也跟着下了车,对方的人不知跑去哪了。不知欧阳春波从哪找来的摩托车大锁,他拿大锁把该部广本汽车的左侧车玻璃敲碎了,还砸了几下车头盖,接着他们两个就上车,我们就离开了。要离开时对方的人也回来了,他们还有人追着砸我的车,我的车玻璃跟尾部都被砸损了。我们就把廖某2送到白花卫生院,我跟春波的手都受伤了有伤口,就叫医生处理包扎了,至于廖某2昏迷还没醒来,处理完伤口后我就听他们说廖某2被送到淡水人民医院了,至此,我们就各自回家休息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我亲自带公安机关去抓欧阳春波,何如坚的。

经辨认混杂照片,欧阳健明辨认出郑某、周某、何如坚、欧阳春波(手持摩托车锁砸别人的车)、廖某1、何某2。

(2)原审被告人何如坚的供述:2017年6月初(具体日期我不记得了),当天是何某2生日,当晚22时左右我就去了西西酒吧喝酒,一直喝到凌晨左右,这时候何某2拍了一下我肩膀叫我出去外面讲话,说欧阳健明打电话给他说在中航城夜阑珊酒吧被别人叼,要我们过去帮忙,我就说好,于是何某2就叫了他一个朋友把我们送到苏荷酒吧门口集合,到了苏荷酒吧门口我看到了欧阳健明,欧阳建明就对我说其在夜阑珊酒吧附近因为开了一下小汽车的远光灯照到别人,结果被人用手指着鼻子说“操你妈”,其还说长那么大从来没有遇到这样的事情,被人当面用手指着鼻子骂,这口气再怎么也咽不下去,于是欧阳健明就把他黑色花冠(车牌尾数:11)的车钥匙拿给我,叫我开车送其和何某2到夜阑珊酒吧,我驾驶大约10分钟的车程,我们就到了夜阑珊酒吧附近,欧阳健明从副驾驶那里拿出一条银色类似棒球棍的汽车方向盘保险锁,何某2也跟着下车,同时我也看到欧阳春波和廖某2也出现在现场,其中欧阳春波手上拿着一块木板在手上从我驾驶车辆的前方走过,在这时候我们这边也来两部小汽车共6、7个人参与,欧阳健明见到用手指着他鼻子骂粗口的男子出现在一辆黑色的小汽车,这时候欧阳健明就对着指着他鼻子骂的男子说“你想千嘛用手指着我骂想怎么样”接着对方男子对欧阳健明说“是不是想打架”然后他们双方就用手相互推操,欧阳春波、廖某2、何某2也参与打架斗殴里面,对方那名男子看到我们这边人员那么多,该名男子就把自己黑色小汽车尾箱打开,想去尾箱拿工具,该名男子的朋友看到这样的情况,其中有两男一女阻止了他,而这名男子没有成功拿到尾箱的工具,在这时候夜阑珊酒吧突然跑出来很多人,手拿着玻璃酒瓶、水管铁和棒球棍。这时候两方人共二、三十人就在夜阑珊酒吧门前的公路开始追逐殴打起来,相互之间有追着对方进行殴打,也有被对方倒着回来殴打,我看这样的情况害怕欧阳健明车被砸坏就开着他的车在夜阑珊附近绕了一圈回来,回来后我看到有一名男子两手拿着刀追着我们这边的人打,我看到这样的情况,我就从主驾驶位置下来,在路边捡起一块跟拳头大小的砖头扔向对方,但是没有扔中人,后来对方又被我们的人反追回来殴打,欧阳春波手拿着一个摩托车U型保险锁对着停在路边的黑色小汽车的主驾驶位置和引擎前盖地方拼命的砸,大约砸了十下左右,这时候我看到对方的人员越来越多,我就叫欧阳春波和欧阳健明等人离开现场,于是他们两个就上了由我驾驶的黑色花冠小汽车离开现场,我们就经过城南客运站直奔白花卫生院集合,到卫生院现场后我看到廖某2、何某2等十几人在白花卫生院里,后知道廖某2胸口被人用保险锁砸受伤,欧阳健明被人用刀砍伤左手前臂,我们就一直在卫生院陪着廖某2和欧阳健明做检查,后来廖某2就送去淡水医院治疗,然后有一个我们白花的年轻人开着欧阳健明的车载我回家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经辨认混杂照片,何如坚辨认出欧阳健明、欧阳春波、何某2、廖某1。

6、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2017年6月6日23时许,郑某驾驶他的黑色本田小汽车(粤L×××××)载着我跟其老婆“阿某2”、田某、刘新明五个人一起去夜阑珊酒吧庆祝我生日,当我们驾车行驶到华侨城中航城小区南门处时,马路对面有辆小汽车开着远光灯靠路边停着,照的我们都看不见。然后我们就把车开过对方的黑色丰田花冠小轿车旁边去,并把车窗摇下来。郑某和我就骂了对方几句“操你妈”之类的话。对方这时就摇下车窗对我们说不好意思。我们就把车靠在夜阑珊酒吧门旁,就进去夜阑珊酒吧喝酒了。到了7日凌晨0时许,我同郑某等人准备开车走的时候,郑某、阿某2等人坐上了他的黑色本田小汽车,我坐上了朋友黄楚升的白色锐志小汽车。这时刚才被我们辱骂的男子,从他那辆黑色丰田小轿车上下来,一个人拿着棒球棍跟郑某说“操你妈的,开远光灯又怎样”。郑某听后也很恼火,就用手推了那个拿着棒球棍的男子。黄楚升看到后,就叫我下车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我下车刚走到郑某身旁就被人用棒球棍打了一下头部,我就立即用手抱住头,这时对方又用棒球棍再打一次我的头部,并打到我抱住头的手指,无名指被打断,尾指的指甲被打掉。这时在附近的刘新明看到对方十多名男子手持防盗锁、刀具、砖头等工具殴打我们后,就跑回夜阑珊酒吧内,把酒吧里面的十多名朋友都叫了出来。我的朋友们出来时手持棒球棍、玻璃瓶、防盗锁等工具。郑某还跑回酒吧,从酒吧内拿了两把菜刀出来。然后我们就追着对方十多名男子打了起来。当我们追到东方御景小区门前时,对方有多人从一辆黑色吉普车上抬了一蛇皮袋东西下来。我们看到后就害怕,就往夜阑珊酒吧里面跑。对方的人就跟着我们来到了夜阑珊酒吧门口,这时我们听刘新民说郑某的车被人砸了,我们全部人又从夜阑珊酒吧里面跑出来,追着对方打。当我们追到夜阑珊酒吧斜对面的椰子鸡店对面时,对方有个体型偏胖的人被我们抓到,我们就开始对他拳打脚踢。对方的其他人又跑回来想打我们,我们就撤回夜阑珊酒吧内,没过多久我们这方不知道是谁又叫来一波人来,我们这方的人还没来时,对方就已经开车跑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2)被害人郑某的陈述:2017年6月6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我驾驶我的小汽车(车牌号:粤L×××××)载着我的女朋友梁晓丹、我的朋友周某以及其一名男性朋友(我不认识他,23岁左右,惠东县人),我们一起去到惠东县平山华侨城夜澜珊酒吧门前,当时我看见前面有一辆车牌号为粤L×××××的黑色丰田花冠牌小汽车开着远光灯,驾驶该黑色丰田花冠牌小车的是一名男子,我跟周某他们说了一句“对面那辆车的人开车很拽,开着远光灯”,我说这句话时,刚好那名男子驾驶那辆粤L×××××黑色丰田花冠牌小车经过我小车旁边时听到我说的这句话,他就说“开远光灯怎么了,不行吗”,周某就回了对方一句“操你妈,是不是要打架”,那名男子听到后就跟我们说不好意思,并驾驶小汽车离开,我们也没有理会他,然后我将我的小汽车停放在夜澜珊酒吧门前,接着我们四人一起进去夜澜珊酒吧里面玩,直至2017年6月7日凌晨00时30分左右,我和梁晓丹坐进我的小汽车,周某站在酒吧门口,此时之前的那辆开远灯的黑色丰田花冠牌小汽车停到我小汽车旁边,驾驶该黑色丰田花冠牌小车的男子和一名男子从车上下来,并手持棒球棍走到了我小汽车旁,那名之前驾驶小汽车的男子就敲我小汽车的车窗叫我们下车,当我和梁晓丹下车后,他就对我说现在我开远光灯关你什么事,说完就用棒球棍打向我,周某看见后就跑过来帮我挡了这一棍,那两名男子就用棒球棍对我和周某进行殴打,并用棒球棍敲打我的小车。接着,另外的二辆小汽车上下来大约有十名多男子分别手持棒球棍、铁棍和刀具从酒吧旁边跑过来和那两名男子一起殴打我和周某,他们追打我和周某大约过了五分钟后,我和周某就跑进了酒吧里面躲起来,之后我和周某就先行去医院包扎伤口。

7、上诉人欧阳春波的供述:2017年6月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晚上23时度,我在白花镇长塘酒矮记油店和何译文“老鼠”喝酒。我接到何某2,绰号“送来”打电话给我说:“欧阳建明与对方吵架,来下过去看一下,不要让欧阳建明被对方打了。”何某2叫我过去帮忙撑场面,不要给对方欺负,怕欧阳建明被对方打。我就开我弟的银色卡罗拉小汽车过去(车牌号粤L×××××),我去到中航城南门停车,我下车后看到欧阳建明、何某2与对方约10个人吵着,“大B”在欧阳建明的车驾驶室坐着,廖某1也刚好到了。后来对方有一个男子拿棒球棍打了欧阳建明,棒球棍给欧阳建明抢了,对方就跑进了一间酒吧内拿刀,对方其他人就殴打我、欧阳建明、何某2、廖某1,我们在现场就与打起来。后来对方从酒吧内拿了把菜刀出来,还有人拿了棒球棍,对方有约13个人就追打我们四人,我们就分散逃跑,欧阳建明和廖某1被对方追到殴打,我被一个拿棒球棍的追打,我从附近工地拿了一块砖头、木板与对方对打。我的木板被对方打烂了,就用砖头扔向对方,对方好像被扔中腰部,对方就继续用棒球棍打我,我的后背被打到淤青。“大B”开车过来救我,我上车的时候,对方拿棒球棍的男子还打坏了欧阳建明的车后面的玻璃。我下车倒回现场去的时候,我看见廖某1被打晕在地,我方来了一辆白色丰田小汽车,车上来了三、四个人,对方十多人就跑回酒吧内。然后我拿了一个砖头扔向对方的一辆黑色本田雅阁小汽车,接着我又拿了附近一辆摩托车保险锁,我用保险锁继续砸这辆雅阁小汽车,我砸了车的玻璃和车身。对方见我在砸车,他们又拿了凶器追过来,我就上了“大B”开的欧阳建明的车离开现场。欧阳建明、何某2、廖某1已经分散逃跑了。我们当时很多人都流血受伤了,我们就电话联系说要去白花医院治疗,廖某1已经昏迷,白花医院不敢接收,廖某1又被救护车送去淡水第一医院抢救。

经辨认混杂照片,欧阳春波辨认出郑某是与其打架的人;辨认出何如坚、欧阳健明、廖某1、何某2。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周某左顶部等部位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郑某右耳后颞骨等部位受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9、价格认定书,证实经物价部门认定被毁坏的粤L×××××雅阁牌小车修复价值6710元。

10、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郑某、周某自愿谅解欧阳健明、欧阳春波、何如坚,请求司法部门不追究欧阳健明、欧阳春波、何如坚的刑事责任。

11、收据证实,周某收到欧阳健明、欧阳春波、何如坚医疗补偿共23800元;郑某收到10000元医疗补偿费。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阳春波、原审被告人欧阳健明、何如坚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欧阳春波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欧阳健明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欧阳春波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意见,经查:本案证实上诉人欧阳春波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上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适当,上诉人欧阳春波再以此为由请求宣告缓刑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汉加

审判员邱志勇

审判员黄静

法官助理袁琼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冼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