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1990年9月,被告人孟令明的父亲孟胜祥因“三提五统”情况到原无棣县河沟乡政府反映有关问题,从乡政府回来后当晚在家发病,次日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山东省惠民地区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为孟胜祥系突发心脏病死亡。孟令明之母因此事开始上访。2007年3月,孟令明之母因遭遇车祸意外去世后,孟令明开始就其父亲死亡问题上访。孟令明日常从事废旧门窗经营,因场所用电用水问题解决不了,进行上访。
自2012年起,被告人孟令明在其父亲死因早已确定系心脏病突发、其反映的经营场所用电问题政府已协调为其安装变压器、自来水安装已有解决方案,在三级信访终结的情况下,持续以其父亲系冤死、未安装消防栓等理由去北京等地非正常上访。自2012年至2017年,海丰街道办事处迫于维稳的压力,每逢孟令明进京上访便派人接访,花费接访费用计53094.61元。
2013年7月3日,被告人孟令明在公安部信访办上访时因不满其反映的问题未解决,不听工作人员劝解,在该信访办掀翻桌子,并摔砸椅子。
被告人孟令明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8月25日因在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4次、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7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天安门地区分局先后共训诫11次。2017年2月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无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7年7月2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无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7年8月2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无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另查明,在海丰街道办事处派员接访时,其借机向政府或接访的工作人员索要钱款共计18600元,并要挟政府花费143057.73元为其安装心脏起搏器。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十八大会议期间,被告人孟令明废旧门窗经营场地失火,孟令明要求海丰街道办事处为其补偿损失13000余元。孟令明到北京上访,迫使海丰街道办事处答应给其10000元补偿,孟令明才返回。事后,孟令明从海丰街道办事处得到10000元现金补偿。
2、2014年,被告人孟令明涉嫌盗窃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孟令明取保候审期间到县公安局与民警发生争执,称因此导致其患有心脏病,后连续去北京上访,以此要挟政府为其治病。2015年,海丰街道办事处花费143057.73元给孟令明安装心脏起搏器。
3、2016年8、9月份,在北京劝返过程中,被告人孟令明以不给他1500元钱就不返回为由,要挟接访人员马某1,并向马某1索要现金800元。
4、2016年9月3日G20杭州峰会期间,被告人孟令明到杭州非正常上访,海丰街道办事处及海丰派出所人员到杭州接访。在劝返过程中,孟令明在杭州东站要求马某1报销其去杭州的路费,以不给钱就不返回相要挟,向马某1索要现金400元。
5、2016年10月,被告人孟令明到北京上访,期间其手机被自己摔坏。孟令明以接访人员不给买新手机便不返回相要挟,向马某1索要了价值1499元小米手机一部。
6、2016年12月,被告人孟令明到北京非访,向接访人员马某1索要进京费用1400元。
7、2017年5月,北京召开“一带一路”国际会议期间,被告人孟令明又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称“一带一路”给其个人造成经济损失,向接访人员马某1索要现金3000元。
8、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孟令明经营的木料堆场发生火灾,自称损失300余万元。因孟令明未能提供其所烧毁财物有效的证明材料和来源说明,物价部门无法对损失进行价值鉴定。孟令明不依法向当事人索赔损失,要求海丰街道办事处给其200万元补偿。2017年7月,孟令明又进京上访反映失火损失问题,要求海丰街道办事处给其100万补偿,未果后将继续上访。
9、2017年7月22日,海丰街道办事处王某2等接访人员将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的孟令明接回无棣后,孟令明以不给1000元钱不下车为由,向王某2索要现金1000元。
10、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孟令明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同年7月25日在劝返途中,孟令明以不给2000元钱不上车返回为由相要挟,向王某2索要现金2000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关于海丰街道办大孟村孟令明多次非访、缠访、闹访的情况反映、关于孟令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关于孟令明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书、复查意见书送达回证、孟令明复查申请、复核意见、孟令明复核申请、复核意见书送达回证、滨州市联席办关于申请孟令明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备案的报告等书证;证人杨文海、马某1、王某1、王某2、李某1、赵某1、孙某1、李某2、孟某、李某3、李某4、王某3、张某1、李某5、郭某、闫某、程某、冯某、张某2、李某6、沈某、孙某2、田某、吴某、赵某2、马某2、王某4、高某1等人的证言;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孟令明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
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孟令明在无棣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将该院病房内的监护仪、输液吊杆、窗户玻璃砸坏。经鉴定以上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16289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0报警记录表、户籍证明、住院病案等书证;证人王某5、张某3、高某2、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孟令明的供述与辩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