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1 0:00:00

孟令明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令明,男,汉族,1975年5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无棣县,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无棣县。1996年8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令明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7)鲁162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孟令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1990年9月,被告人孟令明的父亲孟胜祥因“三提五统”情况到原无棣县河沟乡政府反映有关问题,从乡政府回来后当晚在家发病,次日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山东省惠民地区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为孟胜祥系突发心脏病死亡。孟令明之母因此事开始上访。2007年3月,孟令明之母因遭遇车祸意外去世后,孟令明开始就其父亲死亡问题上访。孟令明日常从事废旧门窗经营,因场所用电用水问题解决不了,进行上访。

自2012年起,被告人孟令明在其父亲死因早已确定系心脏病突发、其反映的经营场所用电问题政府已协调为其安装变压器、自来水安装已有解决方案,在三级信访终结的情况下,持续以其父亲系冤死、未安装消防栓等理由去北京等地非正常上访。自2012年至2017年,海丰街道办事处迫于维稳的压力,每逢孟令明进京上访便派人接访,花费接访费用计53094.61元。

2013年7月3日,被告人孟令明在公安部信访办上访时因不满其反映的问题未解决,不听工作人员劝解,在该信访办掀翻桌子,并摔砸椅子。

被告人孟令明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8月25日因在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4次、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7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天安门地区分局先后共训诫11次。2017年2月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无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7年7月2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无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7年8月2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无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另查明,在海丰街道办事处派员接访时,其借机向政府或接访的工作人员索要钱款共计18600元,并要挟政府花费143057.73元为其安装心脏起搏器。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十八大会议期间,被告人孟令明废旧门窗经营场地失火,孟令明要求海丰街道办事处为其补偿损失13000余元。孟令明到北京上访,迫使海丰街道办事处答应给其10000元补偿,孟令明才返回。事后,孟令明从海丰街道办事处得到10000元现金补偿。

2、2014年,被告人孟令明涉嫌盗窃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孟令明取保候审期间到县公安局与民警发生争执,称因此导致其患有心脏病,后连续去北京上访,以此要挟政府为其治病。2015年,海丰街道办事处花费143057.73元给孟令明安装心脏起搏器。

3、2016年8、9月份,在北京劝返过程中,被告人孟令明以不给他1500元钱就不返回为由,要挟接访人员马某1,并向马某1索要现金800元。

4、2016年9月3日G20杭州峰会期间,被告人孟令明到杭州非正常上访,海丰街道办事处及海丰派出所人员到杭州接访。在劝返过程中,孟令明在杭州东站要求马某1报销其去杭州的路费,以不给钱就不返回相要挟,向马某1索要现金400元。

5、2016年10月,被告人孟令明到北京上访,期间其手机被自己摔坏。孟令明以接访人员不给买新手机便不返回相要挟,向马某1索要了价值1499元小米手机一部。

6、2016年12月,被告人孟令明到北京非访,向接访人员马某1索要进京费用1400元。

7、2017年5月,北京召开“一带一路”国际会议期间,被告人孟令明又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称“一带一路”给其个人造成经济损失,向接访人员马某1索要现金3000元。

8、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孟令明经营的木料堆场发生火灾,自称损失300余万元。因孟令明未能提供其所烧毁财物有效的证明材料和来源说明,物价部门无法对损失进行价值鉴定。孟令明不依法向当事人索赔损失,要求海丰街道办事处给其200万元补偿。2017年7月,孟令明又进京上访反映失火损失问题,要求海丰街道办事处给其100万补偿,未果后将继续上访。

9、2017年7月22日,海丰街道办事处王某2等接访人员将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的孟令明接回无棣后,孟令明以不给1000元钱不下车为由,向王某2索要现金1000元。

10、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孟令明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同年7月25日在劝返途中,孟令明以不给2000元钱不上车返回为由相要挟,向王某2索要现金2000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关于海丰街道办大孟村孟令明多次非访、缠访、闹访的情况反映、关于孟令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关于孟令明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书、复查意见书送达回证、孟令明复查申请、复核意见、孟令明复核申请、复核意见书送达回证、滨州市联席办关于申请孟令明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备案的报告等书证;证人杨文海、马某1、王某1、王某2、李某1、赵某1、孙某1、李某2、孟某、李某3、李某4、王某3、张某1、李某5、郭某、闫某、程某、冯某、张某2、李某6、沈某、孙某2、田某、吴某、赵某2、马某2、王某4、高某1等人的证言;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孟令明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

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孟令明在无棣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将该院病房内的监护仪、输液吊杆、窗户玻璃砸坏。经鉴定以上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16289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0报警记录表、户籍证明、住院病案等书证;证人王某5、张某3、高某2、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孟令明的供述与辩解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令明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自2012年至2017年,在三级信访终结后,仍以同样的理由或者以其家中失火应由政府赔偿损失政府不予赔偿为理由,多次于重大节日到北京、杭州(杭州G20峰会期间)非正常上访,经多次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及被无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以不给钱就不回家继续留在北京等地上访为由,向海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硬要钱财达18600元,并迫使海丰街道办为其安装心脏起搏器支付143057.73元,并在公安部信访办闹访,摔砸桌椅,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同时海丰街道办因为接访造成财产损失53094.61元,其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孟令明故意毁坏医院的财物,价值162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孟令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令明以“原审判决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有误,毁坏财物事出有因不应认定为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令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上诉人孟令明所提“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有误,毁坏财物事出有因不应认定为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孟令明在其信访问题已经三级信访终结的情况下,仍无事生非,在敏感时期到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以不给财物就不返回相要挟,并借机向接访人员强行索要财物,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在医院就诊时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即使事出有因也不能成为其故意实施犯罪的正当理由。上诉人孟令明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孟令明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孟令明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娟

审判员孙德国

审判员张建彬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