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决认定:
一、寻衅滋事
2015年六七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齐佰胜酒后多次到新沂市马陵山镇王庄村村部、马陵山镇镇政府办公楼、马陵山镇王庄村镇南二组等地,多次无故滋事,辱骂、威胁、殴打他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1、2015年六七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齐佰胜酒后到马陵山镇王庄村村部,无故将村部二楼走廊一块玻璃砸坏,将村支部书记办公室门踢坏。
2、2015年七八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齐佰胜酒后到马陵山镇王庄村村部,无故用瓦刀将村部一楼楼梯扶手砍坏、将一楼通往二楼的木门踢坏。
3、2015年年底一天下午,被告人齐佰胜酒后到马陵山镇王庄村村部,用电动自行车链锁将村部大门锁上,导致村部工作人员无法进入村部。
4、2016年1月7日中午,被告人齐佰胜酒后到本市马陵山镇政府办公楼滋事砸门,将走廊玻璃砸坏。
5、2017年6月一天中午,被告人齐佰胜酒后到本村村民訾某1家门前,无故辱骂、威胁訾某1,后又到村民訾某2家踹门,辱骂訾某2,并用矿泉水瓶砸訾某2。
6、2017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齐佰胜酒后到马陵山镇王庄村村部,无故辱骂、殴打村支部书记齐某1,并将办公楼一楼通往二楼楼梯的门踢坏。当晚6时许,新沂市公安局马陵山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处警,被告人齐佰胜用拳头将出警的警灯砸坏,被带至派出所后,被告人齐佰胜又无故辱骂派出所所长徐某1及其他警务人员。
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警灯价值人民币600元。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齐某1的主要损伤为左眼睑青紫淤血,伤情构成轻微伤。
二、故意毁坏财物
2016年1月7日中午,被告人齐佰胜酒后到马陵山镇政府滋事,下午1时许被其女儿齐某2驾车带走,后被告人齐佰胜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带齐某2在新沂市马陵山镇马陵大道行驶,见到訾某3驾车停在路边,停车与訾某3发生口角,后多次驾车在该路段调头,拦截訾某3驾驶的苏C×××××号越野车,当其驾车行驶至马某山镇政府东侧300米地段时,故意撞击訾某3的车辆,致使訾某3的车辆又撞击周某驾驶的苏C×××××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被告人齐佰胜及齐某2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訾某3驾驶的苏C×××××号越野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1560元。
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齐佰胜与訾某3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7月3日,被告人齐佰胜被新沂市公安局马某山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原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制作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害人訾某1、訾某2、齐某1、訾某3等人的陈述,证人朱某3、主桃山、王某1、徐某2、齐某2、周某、陈某、朱某1、贾某、韩某、徐某1、王某2、李某、杨某、朱某2等人的证言,新沂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齐佰胜的供述等且被告人齐佰胜在一审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