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收集合法,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江兵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郭林及其辩护人关于江兵、郭林等人对车辆受损没有主观故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江兵等人对投掷“油漆鸡蛋”均系故意而为,尽管其目的系阻止楼盘销售,但作为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其均应预见鸡蛋破碎后飞溅可能造成的结果,三人并未采取防止油漆落在车上的防护措施,故涉案车辆受损不属过失或意外情形。因此,对江兵及其辩护人、郭林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郭林及其辩护人关于郭林有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郭林在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所在微信群中参与策划实施投掷“油漆鸡蛋”的其他人员的电话联系方式,但郭林并未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提供同案犯的姓名、联络方式,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因此,对上诉人郭林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郭林的辩护人关于本案中对被损坏的车辆及墙面定价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定程序对涉案车辆、墙面维修价格所做价格认定结论,并无不当之处,且与公安机关询价及实际修车价格没有明显差距,辩护人提出定价过高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