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醉翁影业有限公司与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上海醉翁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龚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洁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道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醉翁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专案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原告以该案为诉调案件立案尚未进入实体审理为由,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