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官保山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委托他人制作的网站上使用的是“中国银联”,而非“银联商务”;在对外开展业务时也自称是“中国银联”工作人员;被告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赔偿款,但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8日,注册资本16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设计、制作、销售,系统集成服务,自有网络设备的销售和租赁(除金融租赁),技术服务、技术支持,银行卡收单业务及专业化服务,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受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以服务外包形式从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后台业务服务,银行专用设备的租赁(除金融租赁)及寄库服务,银行自助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受银行委托承接现钞、硬币清分整理服务业务,电信业务。2017年7月19日,原告的企业名称由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
近年来,部分媒体对原告进行了如下宣传报道:2012年12月11日,腾讯财经转发了《银联商务发布支付行业首份社会责任报告》报道;2013年9月12日,《新京报》刊载报道《亚太收单规模银联排名第二》;2016年6月12日,《人民日报》刊载文章《“农村金融+互联网”补短板增活力“支付变革”这样改变乡村》;2016年7月12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文章《2016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正式发布》;2016年11月2日,新浪财经刊载报道《尼尔森亚太地区收单机构排名揭晓银联商务连续三年蝉联榜首》;2017年3月6日,凤凰网刊载报道《银联商务升级顾客退房体验“支付+”助冰城酒店迎旅游旺季》;2017年4月1日,艾瑞咨询刊发文章《艾瑞:2016Q4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达到6.1万亿元》、易观刊发文章《易观:2016年第4季度中国非金融支付机构综合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272432亿元人民币》;2017年5月8日,新浪财经刊发报道《银联商务POS终端成“人民选择”》;2017年8月8日,《浦东时报》刊发报道《变为“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商务为独立上市做准备》。
原告获得以下荣誉:2013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2014年10月23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5年12月,中科院《互联网周刊》、新华网、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颁发的《2015中国互联网经济年度品牌》;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颁发的《2016年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2016年2月,中国支付网2015年金贝壳奖评选委员会颁发的《金贝壳奖最受商户信任支付品牌》。
2011年5月3日,原告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受理业务,有效期经延展至2021年5月2日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16年12月12日左右,受害人谌某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到被告人上官保山所经营的销售POS机的网站,通过上官保山在网站上留有的手机号码150****2149和QQ号码74***77进行咨询,上官保山谎称自己是银联商务的工作人员,并告知谌某需要办理POS机的手续……2016年12月14日谌某拿着自己的信用卡在上官保山所邮寄过来的POS机上刷上一笔2万元钱,但是一直未到谌某所绑定的农行卡账上。12月15日上官保山收到谌某所刷2万元金额后立即通过网银转支给作案卡……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上官保山利用给他人网上办理POS业务,实施诈骗共计11起,涉案金额28万元。安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保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事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显示,上官保山经营的网站首页左上方标有银联标识和“银联商务”字样。
益阳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百姓一时间》节目对上官保山实施的诈骗活动及侦破结果进行了专题报道。
原告为本案诉讼向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