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首先,原告成立于2011年11月11日,系一家从事陶瓷制品、陶瓷原料、水暖器材、卫浴、陶瓷装饰装修材料、陶瓷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等的有限责任公司。其集团公司为新中源陶瓷企业集团于2006年组建,集团母公司为2001年3月成立的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集团核心商标“新中源”(注册号973069)于1997年由南海市南粤陶瓷制品厂申请注册,后转让至顺德市中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998年),后又分别转入南海市中源贸易有限公司(1999年,后更名为广东新中源陶瓷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2004年),并于2015年转让至原告新中源建材。商标“新中源”一直由新中源集团实际控制人旗下公司使用。
“新中源”商标于200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陆续获得“全国用户满意产品”、“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建筑陶瓷知名品牌”、“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亚洲品牌500强”、“中国品牌500强”等多项殊荣。2010年获得“中国航天事业合作伙伴”、“中国航天专用建筑陶瓷产品”等荣誉。
同时,原告及其集团公司为扩大品牌影响力,陆续注册了建筑、卫浴洁具、房地产、商业管理、娱乐服务等类别的“新中源”商标。申请新中源陶瓷、洁具专利多项。
新中源陶瓷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旗下公司有:广东新中源陶瓷进出口有限公司、四川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新中源(南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中源投资有限公司等以“新中源”为字号的公司。现新中源陶瓷企业集团已先后在广东三水、河源、顺德、清远、四川夹江、湖南衡阳、沈阳法库、江西高安、湖北当阳等地建成了现代化工厂,生产“新中源”牌墙地砖(建陶)产品。新中源集团不断引进国内外先进的陶瓷生产技术及设备,具备了大规模的生产能力,使得“新中源”品牌陶瓷的生产能力和市场占有率稳居同行业第一,成为业内一个颇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被广大消费者熟知。
新中源陶瓷企业集团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政策,并于2017年在乌兹别克斯坦、菲律宾投资建厂。
此外,为提高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电视广告、户外广告、明星代言等进行广告宣传,经过多年以来的推广宣传及设立经销商,消费者心中已对“新中源”有很高的辨识度和影响力。自新中源陶瓷企业集团使用“新中源”品牌至今,“新中源”已成为全国知名的商标及字号,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因此,“新中源”既是原告的商标,也是原告的企业字号。
其次,被告新中源家居于2016年6月2日成立,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刘海,是一家经营陶瓷、装饰材料、地板、卫生洁具、水暖器材等的企业。
2017年5月13日,被告刘海以被告新中源家居“总裁”名义参与了“2017佛山市禅城区陶瓷协会年会”等活动并进行了对外宣传活动,原告认为,两被告并非原告方关联企业或关联人,而其故意利用“新中源”字号和商标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的产品或服务为原告生产或提供,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谋取不正当利益。